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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对本市部分离休干部在医疗、交通方面给予照顾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7-17 生效日期: 1992-07-17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京组通[199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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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各局、总公司和市属高等院校党委(党组): 
  经市委同意,自1992年7月1日起,凡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1982年底前行政15级的离休干部,可享受“优诊医疗”待遇,用车包干费每人每月按50元发给。 
  国营企业1983年底以前,事业单位1982年底以前的非国家行政级而工资额高于行政15级工资额、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上述离休干部享受“优诊医疗”、用车包干费的审批手续和实施办法,分别按京组通〔1992〕270号文和(91)京卫医字第21号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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