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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各行政、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学校(不包括中小学)所办的文化娱乐服务业预算外企业征收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93-02-05 生效日期: 1993-02-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稽[1993]38号
 
沪税稽[1993]5号文《关于做好1992年度预算外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下发后,有关分局对本文第三条相继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市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对各行政、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学校(不包括中小学)所办的文化娱乐服务业预算外企业(包括各类独立核算的舞厅、卡拉ok、美容院等企业)不论抵顶经费与否,仍一律暂按15%的比例税率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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