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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对落实华侨错改房产政策中房主迄未前来申办问题的处理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3-25 生效日期: 1993-03-25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侨务办公室、房管局:?.
  自市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实施办法》(沪府办发(1988)47号)文以来,在区(县)私房落政办、区(县)侨办、区(县)房管局的共同努力和各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对本市处理华侨私改房产遗留问题的落实政策工作,有很大进展。经审定属于错改造的华侨私房,大多已按政策规定正在落实处理。近据各区反映,在落实私房政策过程中,遇到一些难以了结的案件,如有的房主(或代理人,下同)因对有关政策规定不理解,不愿申请办理落政手续;有的原业主已故,继承人未能联系上,迄今无合法代理人前来申请办理落政;有的房主至今下落不明等等。补步统计,上述房产,市区约53户,占市区应落实政策总户数的23.4%,故须采取积极措施,以确保完成今年华侨错改房产遗留问题的落政任务,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在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对房主不愿前来办理落政手续,无合法代理人来申报及房主下落不明的华侨错改房产,由区(县)私房落政办造具名单,逐户注明情况,备函送达区(县)侨办,区(县)侨办和落政办要加强协作配合,抓紧做好工作。?
  二、对业主不愿办理申办手续的,要继续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解除思想障碍,促其及时办理必要手续;对目前尚不知业主下落,无人前来申办落政事宜者,要千方百计查找线索,与房主取得联系,由房主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房产所在地的区(县)私房落政办申办手续。?
  三、在未了结案件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且未发现其他纠葛,虽有部分手续不完整,在申请人作出书面保证愿承担法律责任并经单位证明后,可按原产证户名还产,其中涉及需腾退的按规定予以归口腾退。?
  1、如原产权人已故,申请人是产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或由其委托的合法代理人),现无其他合法继承人委托的;?
  2、房产为多人共有,申请人是房产共有人之一(或由其委托的合法代理人)现无其他共有人委托的;?
  3、产权人在国(境)外,申请人是当年代为申请改造的亲戚,现有书信委托的;?
  4、产权人在国(境)外,申请人是该户“文革”产落政的代理人,现有书信继续委托代为申办私改遗留问题落政的。?
  按上述各点还产的,由于申请人不是产权的全部合法继承人、全部共有人,也不是产权人的全权代理人,对有关房产的作价收购补偿、补发定租、留房问题等均暂不办理,并由房产管理部门控制产权的变更、移转。?
  四、经区(县)侨办继续做工作后,至今年九月底,对仍无成效的,由区(县)侨办造具清单,注明情况,函复区(县)私房落政办,由区(县)私房落政办列作“立案待落政”户。?
  五、为了维护房屋业主的合法权益,但又照顾到房屋住户的实际情况,对列作“立案待落政”的房屋,其中按政策应腾退的仍抓紧归口腾退,空屋暂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保管使用,日后业主前来申办,由区(县)房管局负责在三个月内腾空,其他不涉及腾退的住户(除亲友借住外),有关住房交换、调配、分户、过户等均不再冻结,可比照公房有关规定办理。?
  六、对“立案待落政”房屋,以后有人申请落政,仍由区(县)私房落政办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办理。?
  以上各点,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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