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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布财务报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93-03-30 生效日期: 1993-03-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财会[1993]24号
 
为规范本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公布口径,维护投资者的权益,特制定《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布财务报表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布财务报表的规定(试行)
  根据国家体改委制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的规定,对本市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公布办法规定如下:
  一、凡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均应执行本规定。  二、公司应执行财政部、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及上海市财政局补充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公司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向有关方面报送报表并公告年度财务报表及有关文件,股票上市公司还应按季送交证券交易所,并在有关报刊上公告中期及年度财务报表。  四、公司公布的财务报表,中期为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年末为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有对外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公司,年末除公布本公司报表外,还应公布合并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如果接受投资的企业经营内容独特,会计报表单独反映更为有用的,也可不予合并,但应将其会计报表附于公司合并报表之后一并报送有关部门,并单独公布这些企业的重大财务事项。  五、公司应如实公布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及利润情况。年内改组的公司,应公布从领取营业执照当月起至报告期末的财务状况及利润情况;新设立的公司,应公布年内包括筹建费用在内的至报告期末的财务状况及利润情况,并公布上年度同期指标。如果上年度报表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本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相应报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调整后进行比较。为适应本市新会计制度的执行现状,1992年度暂不进行同期指标对比。  六、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抵消有关项目。若有少数股权,应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合计”项下单独列示,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未分配利润”项下亦应单独列示少数股权税后利润(扣除应付股利)份额。  七、公司公布的财务报表,应由公司行政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署。  八、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可以执行股票公开发行和股票上市公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中的注册会计师对中期和年度会计报表及会计帐目进行查帐验证,井出具查帐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出具报告书内容的正确性、合法性负责。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实行回避原则。
  查帐报告结论应随附会计报表一并公布。
  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的公司,外国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国或外国的注册会计师查帐,费用由外国投资者承担。但聘请的外国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机构必须是在中国设有常驻代表机构的会计公司。  九、公司公布的报表格式应以上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股份制企业会计报表的格式为准,并与年度报表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一)财务报表附注
  报表项目的分析与说明。有外币业务的企业,应在货币资金,各债权债务项目下对有关外币帐户分别列明外币的币种、期末余额、采用的折合率以及折合的人民币数额。
  (二)重要会计政策
  1、内部单位核算体制(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
  2、指标的会计期间;
  3、主要税费的交纳情况(若应交所得税的税额未达到规定税率,应揭示原因);
  4、外币的核算原则;
  5、存货的计价原则;
  6、固定资产的折旧原则及分类折旧率的确定;
  7、递延费用和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
  8、长期投资的记帐方法及控股公司投资权益的变动;
  9、债权债务增减变化情况;
  10、利润分配的原则,公积金、公益金及股利的分配比率;
  11、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方法的变更;
  12、其他需要注明的会计政策。
  (三)重要事项的揭示
  1、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2、资金周转情况;
  3、资产承诺事项和年度结帐后至报表报出前发生的重要事项;
  4、股本结构及其变动情况;
  5、市场和商品价格的重大变化;
  6、国家法规政策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7、企业迁移或兼并;
  8、公司主要协作关系更换;
  9、较大技术项目投产及重大的投资决策效益情况;
  10、涉及公司重大的法律案件;
  11、股东大会的决议;
  12、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四)主要财务指标分析
  1、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根据资产负债表期末流动资产总额除以期末流动负债总额求得;
  2、速动比率:
  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根据资产负债表期末流动资产总额减去期末存货净额后的数额除以期末流动负债总额求得;
  3、应收帐款周转率:
  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应收帐款平均余额
  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退回、折让、折扣
  应收帐款平均余额=(期初应收帐款余额+期末应收帐款余额)/2
  4、股东权益比率:
  期末股东权益合计/期末资产总额
  5、每股税后盈利:
  全年税后利润/股份总数
  全年税后利润指实际的税后利润(年内改组的公司不包括改组前的实际税后利润)
  年内增股的公司,股份总数应按加权平均法计算,公式如下:
  股份总数=(本年原发行股数×本年增股前的月份数+本年增股后的发行总数×本年增股月份数)/12
  或(本年原发行股数×12+本年增股数×本年增股月份数)/12
  6、每股净资产额:期末股东权益合计/股份总数
  上述财务指标分析基础为本公司报表数据,不包括合并数据。
  (五)合并会计报表附注
  1、合并报表的编制原则(包括并表子公司的确定依据,不予合并子公司的情况及不予合并的理由,是否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抵消有关项目,对采取不同会计政策的子公司的调整等);
  2、合并报表的范围(并表子公司的名称、控股公司对其投资额及占子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3、并表子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和主要会计政策;
  4、并表子公司的经营业务和经营方向及对控股公司的影响;
  5、第四条所述未包括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要子公司的会计政策、财务事项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控股公司的影响;
  6、少数股权的内容(包括少数股权中未分配利润的数额及少数股权的分布子公司)。
  公司随中期财务报表附送的文件,可只须包括财务报表附注、重要会计政策及重要事项的揭示,其中属只对年度要求的事项从略。  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报告书中有关财务报告内容,亦应按本规定执行,并按规定进行溢利预测。溢利预测的原则为:
  1、预测所依据的会计原则应与本公司采用的会计原则相一致;
  2、公司应根据多种测算资料和规定的会计原则编制,包括: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利润、营业外收支、投资收益、利润总额、所得税、税后利润以及每股估计利润等;
  3、各项假设(如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社会经营环境的变化、财政税收的变化等)均应实事求是,不得虚夸或有意减少;
  4、溢利预测编制后,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由注册会计师根据上述要求复查其真实性和所依据的会计原则及编制方法是否合理、各种预测资料是否可靠、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等,并出具证明。  十一、上市公司交送证券交易所的财务报表及有关文件,须输入计算机软盘(3m)后连文本一并报送交易所。  十二、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凡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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