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武征拆字[1993]0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当前实际,为对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它有关设施进行合理的补偿,经共同研究决定,对征地范围内的年产值和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等标准作如下调整。 .
年产值按征用耕地前三年的平均值确定,作物种类一律按市统计局年报核定。
市统计局年报内未核定年产值的其它有收益的地按邻近耕地年产值的50~80%核定。
本通知从1993年10月1日起实行。
《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它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略)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土地管理局
武汉市征地拆迁办公室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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