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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卫戍区司令部、北京卫戍区政治部、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总参谋部等七部委《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0-29 生效日期: 1993-10-29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这一规定是与《民兵工作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作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相配套的行政规章,是企业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的依据。它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企业在国防建设上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做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兵、预备役工作,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政策在企业中落实,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措施,抓好落实,尤其要突出抓好企业人民武装部的稳定和民兵预备役的训练问题。
  根据七部委《关于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企业(包括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的“三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其它多种所有制并存的企业)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须设人民武装部。
  按规定必须设立但已撤销的,要逐步恢复,可以恢复独立机构,也可以兼管相关的工作,不管采取哪种方式,以不贻误工作为原则,否则要追究领导的责任。“三资”企业对外交往较多,武装部可不挂牌子。如企业人民武装部机构需变更,应由企业向所在区、县人武部申请,经调查核实,并报请市委、市政府和北京卫戍区批准后,方可实行,并在本年内完成。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由各区县人武部于11月底以前报卫戍区。
  
(此件发至中央、市属、各区县县团级以上单位)附:关于发布《关于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
  根据《民兵工作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现发布《关于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规定》,请即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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