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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外国人投资企业名称制定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6 生效日期: 2006-06-06
发布部门: 朝鲜
发布文号:
 
[主体88(1999)年3月13日以内阁决定筇21号通过]
??第一条:为确立设立在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投资企业名称制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名称包括设立在共和国领域内的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外国人企业的名称。
??外国企业的常驻代表办事处(以下简称常驻代表办事处)的名称,也可以按本规定制定。
??第三条: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名称制定批准工作由企业设立审查批准机关(以下简称检查批准机关)主管。
??第四条:外国人投资企业只许拥有一个名称。一家外国人投资企业进行两种以上不同的经营活动的,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拥有两个名称,但不作为两家企业。
??第五条: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名称包括下列内容:
??(—)?以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地名命名的商号;
??(二)?企业的中心内容;
??(三)?企业的形式;
??(四)?企业对债务的责任界限。
??第六条:常驻代表办事处的名称以设立常驻代表办事处的企业名称后面加其商号的方式制定。
??第七条: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以朝鲜语标记。
??以外国语标记的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朝鲜语名称相同。
??第八条:外国人投资企业不得拥有下列名称:
??(一)?可能败坏国家和社会的健康生活风气的名称;
??(二)?可能与其它企业的名称重复或者造成混乱的名称;
??(三)?以数字作成的名称;
??(四)?欺骗群众或者可以造成群众误解的名称;
??(五)?以外国国名或者外国地名作成的名称;
??(六)?政治和军事机关或者国际机构名称;
??(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不到一年的企业的名称。
??第九条: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名称自登记企业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在共和国领域内享有专用权。
??第十条:外国人投资企业在公文、印章、银行账户、牌子、邮件等使用的名称应当与被登记的名称相同。
??商店、餐厅等服务机关的牌子中可以简略名称,此时,必须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变更外国人投资企业名称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名称,除特殊情况以外,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外国人投资企业可以将企业的名称连同企业的财产向其它企业转让,此时,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企业的名称只许向一家企业转让。转让企业名称的外国人投资企业不许使用已转让的名称。
??第十三条:外国人投资企业名称有关的专用权被侵犯的,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要求采取纠正措施。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给予没收非法收入、处以罚款、停止营业、吊销企业登记证书等行政制裁;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名称制定有意见的,可以申诉和请愿。
??申诉和请愿应当自接受之日起三十天内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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