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标准延期执行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30 生效日期: 2001-11-30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办函[2001]68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施行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标准需要延期执行的问题的请示》(国药监办[2001]43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从2001年12月1日起至2002年11月30日,你局要对该法修订前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当时实行的地方药品标准批准生产的药品品种,逐个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的,纳入国家药品标准,可以继续生产;对不符合规定的,立即停止该品种的生产并撤销其批准文号。在一年审查期间,尚未完成审查工作的品种允许继续生产、销售。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