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局、办)、市印刷工业总公司、市公用局、市公交总公司、市物资局、市文化局、北京日报、市财政局第三、四、五分局、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2)财会字第11号《关于修改国营工业企业“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有关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将财政部增列的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应反映的行次补充通知如下:
企业会工表5《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中第75行“其他”项目内应包括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技术改造和合理化建议奖、养路费、聘请律师费、咨询费、诉讼费、绿化费等,并单独记帐,以便年末修改“会计报表编制软件”时一并进行调整。各企业仍使用现行的科目代码和计算机软件制表,格式不变。
财政部关于修改国营工业企业“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
”有关规定的通知
(92)财会字第11号
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1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报告的通知》精神,为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的会计信息资料,经研究,在现行国营工业企业“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的企业管理费有关项目中增加“上下班交通补贴”“技术改造和合理化建议奖”“养路费”“咨询费”“诉讼费”“聘请律师费”“绿化费”等项目。现将修改后的会工14表“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的格式印发给你们,自1992年第二季度起执行。
“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的编报期限及编制方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附: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略)
199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