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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缔约双方为了互相学习和交流成就及经验,将在下列各方面进行科学技术合作:(一)相互聘请科学技术专家;(二)相互派遣专业考察团,在企业、工厂和科学研究机构进行考察;(三)相互派遣实习生;(四)交换科学技术资料;(五)交换供试验研究用的实物样品、苗木、种子并附有关的资料;(六)交换科学技术论文和科学技术刊物;(七)相互委托进行实物样品的技术鉴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古巴共和国劳动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双方执行机构将制定为执行科学技术合作的具体办法,提请各自政府批准。双方执行机构应商定年度的科学技术合作计划,并签订专门的年度议定书。第三条如缔约一方对本协定的条款认为有必要修改,可以书面通知对方协商修改。第四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十二个月以前,缔约任何一方未提出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将继续有效五年,并依此法顺延。本协定于一九六六年七月六日在哈瓦那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代表王幼平巴西里奥·罗德里格斯(签字)(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