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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关于延长两国科技合作协定有效期的换文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3-04-20 生效日期: 1973-04-20
发布部门: 保加利亚
发布文号: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留宾·斯托扬诺夫 
  尊敬的留宾·斯托扬诺夫大使: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协商同意,将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在索非亚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有效期从一九七三年四月二十日起继续延长五年。 
  如蒙来照确认,本照会和您的照会即成为两国政府间的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签字) 
  一九七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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