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加拿大运输部关于经营协议航班的技术要求和程序的议定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3-06-11 生效日期: 1973-06-11
发布部门: 加拿大
发布文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加拿大运输部(以下称为“航空当局”),根据一九七三年六月十一日在渥太华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六条的规定,为明确协议航班的技术要求和程序,协议如下: 
  一、航线和机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可沿加拿大方面指定的航路、航线和/或空中走廊飞行前往和来自温哥华和渥太华的航班。 
  为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加拿大方面指定下列主用机场和备用机场: 
  主用机场:温哥华、渥太华 
  备用机场:阿包兹福特、蒙特利尔 
  2.加拿大政府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可沿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定的航路、航线和/或空中走廊飞行前往或来自上海北京的航班。 
  为供加拿大政府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定下列主用机场和备用机场: 
  主用机场:上海北京 
  备用机场:杭州、广州 
  二、航行资料 
  1.双方航空当局应相互提供供协议航班飞机在本国境内飞行所需的下列资料: 
  (1)主用机场和备降机场资料; 
  (2)航路资料; 
  (3)无线电通信和导航设备资料; 
  (4)现行飞行规则和空中交通管制资料。 
  2.上述资料如有更改或补充,应以航行通告形式立即通知对方航空当局。紧急航行通告,应以可能的最快方式传递给对方航空当局。 
  3.航行资料和航行通告应采用英文。在传递航行通告时,应使用国际通用的航行通告简语。所有航行资料在形式和内容方面,均应符合国际惯例。 
  4.双方航空当局应相互提供五份关于在各方境内飞行协议航班所需的规定性文件和资料,以便各方政府的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的空勤组成员遵守上述要求。 
  三、气象服务 
  1.气象服务应按照双方所接受的世界气象组织规定的标准予以提供。 
  2.气象服务的具体提供办法,由双方有关当局商定。 
  四、空中交通规则和程序 
  1.指定空运企业的所有飞行,均应按照飞机飞行境内的现行空中交通规则和程序进行。 
  上述空中交通规则和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空中交通规则和程序;在加拿大境内,系指《加拿大空中规定》以及据此颁发的规则和程序。 
  双方政府的指定空运企业飞机的空勤组成员,在飞行规定航线时,应充分熟悉并严格遵守对方的空中交通管制程序。 
  2.每次飞行前,机长或其代表,应向起飞地点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交飞行计划,并按批准的飞行计划进行飞行。 
  3.只有取得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批准,方可改变飞行计划。在来不及取得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批准,需要立即改变飞行计划的紧急情况下,机长有权改变飞行计划,但应立即通知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五、无线电导航和通信 
  1.为了飞行规定航线的协议航班,双方确认需在两国间建立平面航空通信。关于设立上述通信的办法和程序,由双方另行协商。 
  2.在规定航线上飞行协议航班的飞机,应装有能进行有效的无线电通信联络和使用对方提供导航服务的设备和频率。 
  3.机长应在规定的频率上与指定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保持不间断的通信联络。 
  4.双方在陆空、平面的通信联络中,应采用英语、现行国际惯用简语和程序。 
  5.飞行协议航班飞行的飞机应装有能使用二次观察雷达的设备。实施时如有技术困难,双方应进行协商。 
  六、飞机适航证 
  1.本国政府航空当局对其飞行协议航班的每一飞机,应颁发适航证。 
  2.一方航空当局颁发的适航证,对方航空当局应予承认。各方航空当局颁发适航证的要求,应与国际上通用的关于适航证的最低要求取得一致。 
  七、其 他 
  关于飞机识别标志、文件的携带、事故调查以及提供本议定书规定的服务应付的费用,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效 力 
  本议定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有效期内有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三年六月十一日在渥太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代表 加拿大运输部代表 
  (签字) (签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