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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 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0 生效日期: 2003-05-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3]42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便于各地准确理解和贯彻落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现就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低于25%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适用税制问题。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税务登记问题。外资低于25%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以上,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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