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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附英文)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5-23 生效日期: 1991-05-23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修正条款 防火控制图 
  第21条替代条款 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 
  第28条修正条款 脱险通道 
  第32条修正条款 通风系统 
  第36条修正条款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40条修正条款 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8条替代条款 应急训练和演习 
 
 
第ⅴ章 航行安全 
 
  第17条替代条款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第ⅵ章 货物运输(替代文本) 
 
  a部分 通则 
  第1条适用范围 
  第2条货物资料 
  第3条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第4条船上使用杀虫剂 
  第5条积载和紧固 
  b部分 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6条装运的可接受性 
  第7条散装货物的积载 
  c部分 谷物运输 
  第8条定义 
  第9条对谷物运输船舶的要求 
 
 
第ⅶ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5条修正条款 证件 
  增加新的第7—1条 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海安会以决议msc.22(59)于1991年5月2 
3日通过〕 
 
 
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防火控制图用下列标题取代现有标题: 
  “防火控制图和消防演习”在该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在本条之2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3:“3 防演习应按第ⅲ/18条的规定进行。” 
  第21条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本条的现有文字用下文替代: 
  “消防设备应保持良好状况并随时可以立即使用”。 
  第28条脱险通道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1.8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现有的本条之1.7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1.8:“.8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更多层的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此种公共处所内的每一层应有2条脱险通道,其中之一应能直接进入符合本条之5要求的围闭垂直脱险通道。” 
  第32条通风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1.7适用于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告的船舶)”下述新的本条之1.7插入原本条之1.6和2之间:“1.7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更多层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此种公共处所应配备排烟系统。该排烟系统应由要求的探烟系统起动并能手动控制。风扇的尺寸应能在10min或更短时间内将此种处所内整个容积的空气排出。” 
  第36条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2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将原条文编为本条之1并在新的本条之1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2:“2 如果公共处所跨三层或更多层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含有此种公共处所的整个主垂直区域应由符合第12条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作全面保护。” 
  第40条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7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现有本条之6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7:“7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露天甲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含有此种公共处所的整个主垂直区域应由符合第13条的探烟系统作全面保护,但该条之1.9除外。”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8条弃船训练和演习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 
 
 
“应急训练和演习1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2 手册 
 
  每间船员餐室和文娱室或每间船员住室应配备符合第51条要求的训练手册。3 集合操演和演习3.1 第个船员每月至少应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习。若有多于25%的船员在上一个月没有参加该特定船上的弃船和消防演习,则应在船舶驶离港口后的24h内举行该两项演习。主管机关可以接受其它安排,但这些安排至少应等同于无法实施此种做法的那些类别的船舶的安排。3.2 在从非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应在旅客上船后24h内举行旅客集合操演。应向旅客讲授救生衣的用法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行动。在该次集合后如仅有为数不多的旅客在某个港口上船,则只需提请这些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要求的应急须知而无需举行另一次集合操演。3.3 在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在舶驶离后如未举行旅客集合操演,则应请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要求的应急须知。3.4 每次弃船演习应包括: 
  .1 使用第6.4.2条要求的警报系统将旅客和船员召集到集合站并确他们知道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弃船命令; 
  .2 向集合站报到并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 
  .3 检查旅客和船员的穿着是否合适; 
  .4 检查是否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5 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放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一艘救生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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