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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19 生效日期: 1996-12-19
发布部门: 越南
发布文号:
 
中方复照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越南大使馆向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外交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第344ng/ls号来照,内容如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越南大使馆致意并郑重通报如下:越方就双方在近期的正式会晤中提及的关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事宜建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活动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执行其领事职务提供便利和必要的协助。有关领事问题将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以解决。三、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越南大使馆确认同意上述内容的复照将构成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议。该协议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大使馆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顺致最崇高的敬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印)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大使馆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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