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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接收安置涉及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8 生效日期: 2003-07-28
发布部门: 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锡政发[2003]17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订的《关于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接收安置涉及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接收安置涉及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支持驻苏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苏发[2003]2号)和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退休职工)移交地方政府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后勤保障社会化建设,解决无军籍退休职工移交地方后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现
  就我市市区(惠山、锡山区除外)无军籍退休职工接收安置中有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无军籍退休职工移交地方政府后,按照属地原则,纳入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范围,享受本级统筹区退休退职职工同等待遇。  二、本意见执行前已接收的无军籍退休职工中,1987年前接收的,已纳入医疗保险的,维持原状,不再缴费;1987年后接收的,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由各区民政部门一次性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办理参保手续,以后不再缴费,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承担。本意见执行后接收的无军籍退休职工,凡在部
  队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移交时由其所在部队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性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2003年为1.5万元/人),办理参保手续,以后不再缴费;凡在部队已参加当地医疗保险的,按当地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  三、凡在部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无军籍退休职工,经依据国家及江苏省有关文件核准工资后,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办理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手续,其连续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支付退休费;凡在部队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继续按当地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四、无军籍退休职工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后,按规定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退休费待遇,由统筹基金列支;我市规定由退休退职人员原单位支付的住房租金补贴、地方性补贴等各项待遇由区民政部门列支。上述两部分经费总额扣除中央下拨的1987年后无军籍退休职工退休经费的差额,由市、区两级政府共同承担,其中市负担60%,区负担40%。市负担60%包括事业单位统筹基金中列支的剔除中央拨款后的差额部分。各区自行出台的各项补贴政策,经费由各区自行解决。  五、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民政局另行制订。社会保险手续由各区民政部门直接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于中央拨款每年至四季度才下拨到市,因此,在统筹基金中支付的退休费待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时核拨,住房租金补贴、地方性补贴等各项待遇由各区财政部门垫付资金,以上两项均由区民政部门按月负责发放。年度终了,中央下拨的1987年后无军籍退休职工的退休经费由市民政局一次性缴入事业单位养老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市、区两级政府分担的经费,由两级财政进行结算。各区民政部门应于每年年底根据无军籍退休职工实有人数及有关开支标准,编制次年的经费预算,分别上报市民政局和区财政局,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六、本意见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七、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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