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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号文件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4 生效日期: 2007-08-24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07]5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我省电力工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关停小火电机组的重要意义
  “上大压小”、节能减排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思想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迫切需要。我省电力工业能耗高、污染重的小火电机组比重较大,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对于推进电力工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省政府确定的“十一五”时期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2%、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16%以上的目标至关重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上来,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努力做好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按照“统筹安排、有序推进、积极稳妥、不留隐患、确保稳定”的原则,以“上大压小”为主要方式,坚决关停能耗高、污染重的小火电机组,加快建设大型高效、清洁和可再生能源机组,促进我省电力工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全面推进电力工业节能减排,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制定鼓励政策,完善配套措施,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期完成全省“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任务目标。
  (二)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全省要关停小火电机组430万千瓦,确保关停任务如期完成,确保电力热力安全稳定供应,确保社会和职工队伍稳定。
  三、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
  1.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从2007年7月1日起,对符合降价范围,且上网电价高于全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小火电机组,逐步将上网电价降低至全省燃煤机组标杆电价水平。上网电价低于全省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的,维持现行水平不动。热电联产机组要在合理分摊电、热成本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部署,逐步将电价降至全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并适当提高热力价格。
  2.2004年及以后投产的小火电机组,其上网电价2007年内一步降低至标杆电价水平;对2004年以前投产的小火电机组,其上网电价从2007年起分步降低至标杆电价水平。其中,现行上网电价每千千瓦时高于标杆电价50元以内的,分2年到位,每年降低现行上网电价高于标杆电价差额的50%;现行上网电价每千千瓦时高于标杆电价50元及以上的,分3年到位,2007年降低现行上网电价高于标杆电价差额的50%、2008年降低30%、2009年降低20%。
  对实行分步降价的小火电企业,电价调整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具体采用先降后返的办法,即全部小机组均按降价后的标准结算,待小机组关停验收后再按照鼓励政策返还价差。
  3.按照“扶限”并举原则,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价形成机制,鼓励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落实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差别电价中对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加价的规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降耗和经济结构调整。
  (二)建立退出补偿机制,推行指标交易。
  1.纳入“十一五”小火电关停计划并按期关停的机组,在3年关停补偿期内继续适度安排发电量计划,按不高于降价前的上网电价通过有偿转让给大机组代发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为鼓励小火电机组及早关停,对早关停的机组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发电量指标补偿及享受期限随关停延后的时间逐年递减。2007年底前关停的机组,可享受3年全额发电量补偿计划;2008年至2010年关停的机组,以3年全额发电量为基准,分别按80%、60%、40%的比例安排补偿计划。
  2.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排污、取水等指标的转让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对关停小火电机组加大补偿力度,促进并鼓励其及早关停。
  (三)实施差别电量计划,逐步实现节能调度。
  1.以节能、环保、经济为标准,充分体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原则,鼓励并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和高效、清洁的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依据各机组的供电煤耗水平及脱硫情况,排定发电计划和上网顺序,安排供电煤耗低、脱硫设施运行正常的机组多发电。在确保电力、热力生产和供需有序衔接的前提下,差别电量计划在现有基础上要进一步拉大差距,同时逐年减少未关停小火电机组发电量指标。
  2.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农林废弃物、垃圾等低热值燃料和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转炉煤气、高炉煤气、沼气、余热、余压发电等综合利用机组,以及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机组根据生产需要据实优先安排计划,切实做到保证接入、全额收购、优先调度、按时付费。
  3.按照《山东省发电量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强年度发电量的管理,确保差别电量计划落实到位。按照《山东省替代发电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鼓励高效、清洁机组替代其他机组发电,通过替代达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四)严格执行环保政策,促进节能减排。
  1.强化工程减排。加快现役机组重点脱硫工程的进度。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二氧化硫排放量,新、改、扩建煤电机组必须同步安装脱硫装置,其二氧化硫指标须通过现役机组脱硫削减和小机组关停腾出容量获取。没有明确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来源的,一律停止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督促结构减排。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淘汰能耗高、绩效排放系数大的小火电机组工作。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时当地政府和电力企业承诺关闭的小机组,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按期关闭。关停后的小机组所拥有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可有偿转让。
  3.抓好管理减排。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强化监管,确保达标排放,要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一是严格日常环境执法监管。对没有完成治污任务、不能实现达标排放、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和未依法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企业,要及时查处并暂停审批或受理企业新上非治污建设项目;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小火电项目要依法予以关停;对擅自停运脱硫设施的企业,不仅要取消脱硫电价,而且要依法处罚。二是要加强对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环境监管。不按要求添加甚至不添加脱硫剂的企业,要依法查处。对于符合要求保留的循环流化床锅炉,要确保废气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烟气在线监测装置要与省或市环保部门联网,否则,循环流化床削减的脱硫量不予认可。
  4.加强在线监测。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脱硫设施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所有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必须同步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以加强实时监控,促使脱硫设施正常运行。今后,新、扩建脱硫机组在线监测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实现“三同时”,在环保部门组织验收以前完成与省环保局监控中心的联网。不与省环保局监控中心联网的脱硫机组,其削减的二氧化硫量不予认可,排污费的征收按未脱硫的排放量收取。
  5.对已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实行脱硫加价。加强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安装脱硫设施但未达标排放的机组,停止执行脱硫加价政策。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提高排污收费标准。
  6.实行“上大压小”与环评审批挂钩的原则,对拒不执行关停任务的地方,暂停受理该区域新、扩建项目环评申请。
  (五)认真组织对热电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的认定和复核,加强对在役机组的监督管理。
  1.按照省经贸委《印发山东省热电联产企业(机组)认定办法的通知》(鲁经贸电字〔2002〕52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热电联产企业(机组)的认定和审(复)核,确定机组性质;按照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对承担当地供热任务的热电联产企业进行认定的通知》(鲁建安监字〔2007〕13号)要求,加强对热电联产企业承担当地供热任务的认定,逐一核实。
  2.建立全省热电机组在线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热电机组运行情况。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科学合理地配比机组热力、电力负荷,促进热电生产能效最大化。
  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要求,组织开展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和定期复核工作。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管理,对机组入炉燃料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检,逐步实现在役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在线监测。
  4.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热电和综合利用机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停。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关停落实到位。
  1.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定期对各地的关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关停工作完成较好的市和企业给予表彰,对关停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没有完成关停任务的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停止电源项目审批。对应关停而拒不关停的小火电机组责令其立即关停,取消该企业新建电力项目的资格。对弄虚作假及假借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逃避关停的小火电机组,一经查实,责令其立即关停并予以拆除,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到期应实施关停的机组,电力监管部门撤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建设部门撤销其供热经营许可证,水利、环保等部门取消或调整相关指标或许可证,银行等金融机构停止对其发放贷款,电网企业停止收购其上网电量。机组关停后就地报废,不得转供电或解列运行,不得易地建设。
  3.加强对小火电上网电价、差别电价和发电脱硫加价的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小火电上网电价、不按规定标准执行脱硫电价以及差别电价落实不到位等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构成价格违法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性质严重的,公开曝光并依法查处。
  (七)研究提出企业关停自备电厂的促进政策,做好关停自备电厂的企业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工作。
  1.鼓励关停自备电厂的企业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尽快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对列入全省关停计划的企业自备电厂以及企业生产用电情况进行调研分析,组织做好关停企业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工作。
  2.对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征收国家规定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城建附加费、可再生能源附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基金费用,制定备用容量费标准,严格限制企业建设自备电厂。
  (八)加强银行与电网的行业管理,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
  1.金融监管机构要研究制定相关措施,严格执行信贷准入政策,切实加强贷后管理。督促各银行跟踪监测电力产业客户的资金流向和用途,严禁信贷资金流向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火电企业,积极调整贷款投向,优化信贷结构。督促各银行认真审核已发放和即将发放的电力行业贷款,对“上大”项目进行认真评估,科学决策;对“压小”项目进行认真梳理,确认担保的有效性,积极采取资产保全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2.电网企业要针对关停的每一台机组,逐一研究供电方案,及时调整电网规划和建设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保证全省电力安全可靠供应。认真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的配套电网建设工作。继续加强西电东送通道建设,不断提高西电东送能力,优化发展输电网,侧重发展配电网,逐步解决配电网相对滞后的局面。同时,积极指导、督促趸售区的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积极推进发电机组统一调度工作,加强小火电机组的调度管理。对列入全省关停计划的小火电机组,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将到期应关停的机组及时解网,禁止其上网发电。电厂解网后,根据关停机组的调度权属划分、并网调度协议等有关情况,及时解除有关合同,山东电力调度中心不再调度其发电
  (九)“上大”与“压小”挂钩,严格管理新上项目。
  1.新上火电及热电项目,按照国发〔2007〕2号文件要求与关停小火电机组挂钩。新上电源项目要先停再建,热电项目可先建再关。对关停工作积极、关停容量较多的地方及企业,在新上火电及热电项目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鼓励发电集团收购小火电机组关停容量。
  2.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电力结构,优化电源布局,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走可持续新型电力工业发展道路”的总体要求,结合小火电机组关停,积极推进大型高效环保机组的建设,优化电力工业发展。
  (十)妥善处理矛盾,确保关停平稳进行。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要坚持一手抓关停、一手抓稳定,妥善解决关停机组涉及的人员安置、资产处置和债务处理等问题。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市政府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充分利用好土地等优势资源促进电厂关停后转产、人员安置等。及早制定工作预案,确保关停任务如期完成,确保电力热力安全稳定供应,确保社会和职工队伍稳定。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关停小火电机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关停小火电机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发展改革、经贸、国资、物价、国土资源、建设、环保、水利、劳动保障、财政、税务、银监、电监、电网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尽快研究制订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关停工作的牵头组织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靠上抓,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制定方案,分解任务指标,牵头制定本地区的关停方案和年度关停计划,确定关停机组名单和关停时限。各市关停实施方案要在9月底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十二)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工作,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电力工业“上大压小”、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提高全社会对“上大压小”、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为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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