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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福建省厦门市民政局、福建省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9 生效日期: 2007-11-29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福建省厦门市民政局福建省厦门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厦财社[2007]7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厦门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卫生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九日厦门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7]70号)等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流浪乞讨病人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是指有生命危险、需要立即抢救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且无法查找其监护人的精神病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经费(以下简称救治经费)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保证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救治经费纳入市民政局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市民政局应加强对救治经费的管理,确保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五条 救治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流浪乞讨病人救治期间的基本伙食费;
  (二)流浪乞讨病人的床位费、陪护费;
  (三)流浪乞讨病人的检查费用;
  (四)流浪乞讨病人的药品费用;
  (五)流浪乞讨病人的诊疗费用;
  (六)其他有关的费用。
  第六条 救治费用标准的确定:
  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提供基本医疗救治,要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服务用药目和诊疗目录的规定实施救治,严禁超范围用药或进行高额检查。
  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进行高额费用检查的,应由医疗救治定点医院负责人审批(特殊病情需要紧急抢救的除外),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救治费用的审核确认:
  (一)基本伙食费、床位费、陪护费应以保证流浪乞讨病人基本需要为标准,由医疗救治定点医院与市民政部门协商确定;
  (二)检查、诊疗及药品等基本医疗费用由市民政局按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等相关票据审核确认。
  第八条 救治费用的结算:
  (一)经甄别属救治对象的,按照先记帐,后结算的原则,每季度由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出具介绍信等相关凭证,报市民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
  (二)经甄别不属于救治对象的,其医疗费用按不同对象所对应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三)未纳入以上制度覆盖范围的,其医疗费用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四)流浪乞讨病人被送到非医疗救治定点医院进行抢救的,非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应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要求,执行首诊负责制,对流浪乞讨病人先实施救治,待病情稳定后再转送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救治,相关费用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予以结算。
  第九条 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应高度重视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经费基础管理工作。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病人所发生的费用,应单独记帐,单独核算。对收治的流浪乞讨病人应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病人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帐单、门诊票据等,以做备查审核。
  第十条 市民政局要加强对救治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可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将救治经费管理纳入绩效考评范围,并定期或不定期实施专项资金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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