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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11 生效日期: 2008-01-11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属国有企业:
  《山西省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一月十一日山西省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及我省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112次)有关精神,结合省属企业的实际,为解决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一)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政策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
  (二)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省属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
  二、国有特困企业的认定条件
  省属国有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国有特困企业:
  (一)企业一年内累计6个月或连续3个月不能发放职工工资的;
  (二)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内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达到100%以上,资金周转困难,严重制约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三、费用筹集和资金来源
  (一)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省财政应按照退休人员数和其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退休人员的平均医疗费,逐年予以补助。
  (二)省属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全省或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当地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原则上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自筹缴纳50%,省财政补助50%。确实无力缴费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可先从省财政厅安排的破产经费或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借款,待企业经营好转时由企业归还。企业确实无力还款的,在企业改制或破产清算时,从其国有资产或资产变现收入中提取归还,不足提取的,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助。省属国有特困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并具备缴费能力时应按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审核及参保程序
  (一)省国资委负责对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国有特困企业进行认定工作,每年认定一次;省财政厅根据国有特困企业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有关数据,负责补助资金的具体测算和按时拨付;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做好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国有特困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协调工作,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的身份核对、医疗保险费征缴、待遇落实和服务管理工作。
  (二)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医疗保险的参保手续。原企业主管部门撤消的,由其所在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机构为其办理医疗保险的参保手续。省属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由其所在企业负责办理参保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妥善解决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是省委、省人民政府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此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解决省属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资金需求量大,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必须多方筹措资金,确保参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在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政策公开、办事公正的原则,及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对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情况进行公布。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
  (三)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央及我省关于解决政策性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工作,及时将退休人员一次性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市及县(市、区)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可参照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切实解决这部分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使他们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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