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吉林市供销社经销公司土产品采购供应站诉牡丹江市铁岭物资供应站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14 生效日期: 1995-06-14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函〔1995〕72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吉经他字第12号请示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黑经函字第17号请示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1年10月27日,吉林省供销社经销公司土产品采购供应站(下称吉土供应站)与牡丹江市铁岭物资供应站(下称牡铁供应站)签订了一份购销松籽合同。合同履行后,经结算,吉土供应站尚欠牡铁供应站部分货款。为了保证吉土供应站正常经营并促使其履行债务,1992年1月21日,双方当事人又签订了一份“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吉土供应站为供方,牡铁供应站为需方,合同第十三条规定“上述货物由供方代料加工,出仁率25%,加工费每吨两千元左右”。据此,应认定本案合同其性质为加工承揽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吉林市,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撤销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一、二审裁定和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实体判决,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重新确定上诉期限,通知当事人,如当事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公正审判。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