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化国际石油(巴哈马)有限公司诉海南昌盛石油开发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中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05 生效日期: 2000-12-05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交他字[2000]第14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年11月6日[2000]琼高法立字第55号《关于中化国际石油(巴哈马)有限公司海南昌盛石油开发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中仲裁协议效力的请示报告》收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1996年6月8日国办发[1996]22号《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涉外仲裁案件。因此,所谓“中国相关的国际贸易仲裁机构”不能推定为就是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鉴于本案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约定不明确,而一方当事人已起诉至有关人民法院,表明双方当事人已不可能就仲裁机构达成补充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认定本案仲裁条款无效。?
  此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