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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辖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的通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3-30 生效日期: 1994-03-30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卫生,创造经济特区良好的生产、生活和投资环境,决定在厦门市辖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作为药品在医疗、药店等单位经销和患者食用的除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一九九四年四月十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厦门市辖区内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 
  二、违反本通告,在本市生产、销售槟榔的,由市各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全部槟榔及非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违反本通告食用槟榔者,由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举报有功者,从罚没款中提取50%给予奖励,执法单位和人员对举报者应严格保密。举报电话:(1)市工商局:2023829;(2)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505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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