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司一通字1057号
九月二十八日部办文字第1647号函及附件均收到。关于农村典当问题,我部意见如下:.
(一)土改前农村典当问题,经过土改,一般是已经处理完结,不再变动。赵攸泉所询当地回赎的问题,如系发生于未经上改的地区,或为土改地区所遗留的未决问题,应作个别处理。根据赵攸泉来信所述,既系前清同治年间定期典当的地,如果出典人不是因为特殊原因(如迫于对方政治上的威势)而逾期不赎,今天以不让回赎为宜。
(二)一般的农村典当关系,今天应仍准其存在,但地主土改前的典权必须废除,对于允许继续存在或今后新成立的典当关系,基本上同意你部所提的几项处理意见。但定有期限的典权,通常有不同的两种情况,我们认为依据下面两个原则分别处理,较为合理,即:一、契约载明到期不赎即作绝卖者,逾期不赎,由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二、契约未载明到期不赎即作绝卖者,出典人在到期前不能回赎,到期后随时可以回赎。此复195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