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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解答有关公费医疗的几项问题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3-02-06 生效日期: 1953-02-06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53]卫医字第13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卫生厅:.
  (52)卫公字第1146号函悉。兹复如下:
  一、民校脱职教职员工及扫盲教员,不包括在公费医疗预防范围之内。  二、过去在职干部调在各校学习是否享受公费医疗,应分别情况处理,若调在大学及专科学校学习,自1953年起可以同样享受公费医疗;若在大专以下学校,就不包括在公费医疗范围之内。  三、公费医疗预防每人每月2万元的经费按照1952年8月24日政务院颁布的国家公教人员公费医疗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可以作为购置公费医疗装备之用。
                         195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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