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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灾区农贷利率问题的批复

状态: 发布日期:1953-12-07 生效日期: 1953-12-0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总银农农字第418/8044号
 
四川省分行:.
  川农总(53)字第10号函悉,关于灾区农贷利率优待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灾区农贷利率,曾于本年十月七日以(53)总银农农字第6749号函批复东北区行,并曾抄致全国各区分行。你行即依据上述批复原则请示省财委决定。  二、根据中央内务部规定收获在三成以下者为重灾区,三成以上六成以下者为轻灾区(灾区到期农贷减免缓收办法也是按这样划分轻重灾区),来文所提轻重灾区的划分,与上述规定不符,请与当地党政商讨修订以资一致。  三、灾区农贷利率应于何时优待,总行意见:
  1.凡遭受重灾的地区当用生产救灾的各种农业贷款,在发放时均可按七厘五计算,而不应在收获后视其实际减产情况再行决定。这样才能体现银行在生产救灾工作中对灾民困难及时照顾的本意。
  2.凡因上季受到严重灾害,在下季生产收获前发放的各种农业代款,亦可按七厘五优待一期。
  3.凡发放贷款后因灾减产,其贷款到期时,可依据收贷原则,分别情况,予以缓期,或分期偿还,利率一般仍应按原订利率计算,不予变更,但对少数困难较大的贷户可酌予诚息优待。
  以上各点希即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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