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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由供销合作社办理的农副产品采购放款均按供销合作社放款利率执行由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5-09-14 生效日期: 1955-09-1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55)银计计字第276号
 
云南新疆湖北省分行:.
  对供销合作社实行“采购农产品放款暂行办法”以来,各部门委托供销合作社代理采购农产品均由合作社直接向银行办理贷款,其利息由合作社按实报委托方核销,唯放款利率因委托部门之不同执行颇不一致。目前商业部门委托采购的放款有以月息六厘三执行的,也有以月息六厘九执行的;工业部门委托供销合作社采由于利率标准影响,有的部门对合作社仍维持预付资金的作法。现为便于新放款办法的推行和简化计息手续,减少因利率之不同过多的增加贷款帐户起见,今后凡由供销合作社直接办理的农产品采购放款,不论委托部门是工业或商业企业,一律按供销合作社放款利率(现行关内为月息六厘三,东北为五厘一,新利率指示下达后,按新利率标准执行)执行,除由总行联系中央各部外,希执行中多加解释尽量避免硬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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