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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铁道部、农垦部、水利部关于各部门基本建设工程占用公路暂行规定的联合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7-05-22 生效日期: 1957-05-22
发布部门: 交通部铁道部农垦部水利部
发布文号: 交公养[57]孔字第48号、铁办设余[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各部门基本建设工程,如铁路、农田水利等常有必要占用公路的情况。由于事先缺乏联系和没有明文依据,历年来引起不少纠纷。往返协商解决,既周折费时,也影响建设和交通事业的进展。为了减少纠纷并维护公路运输畅通,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
  一、 凡各部门基本建设工程(如铁路、厂矿、林区、机场、农田水利等),有必要占用公路、地产与附着物时,系依本规定办理。 
  二、 各部门因工程需要,必须占用公路,因而使公路改线时,不论路线长短,应在前一年度或在有关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将使用目的,路段和要求公路改线计划,编制简要说明及略图送交公路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占用单位按照原来公路工程与设备标准(主要国防公路,其改线必须符合军事要求),负责进行公路改线的测设,施工等工程。如占用单位在技术力量上不能办到时,得商请公路部门予以协助,或代为办理。但一切费用,应由占用单位负担。 
  三、 各项小型工程 (如农田水利的灌溉排水等) 动用公路范围不大,不致影响行车时,应由使用单位事先与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同意后办理。但一切修复工程及相应设备等应由使用单位负担。 
  四、 公路改建工程在施工期间, 不得妨碍车辆通行。 必要时应修建临时工程(如便桥、付道、木屋、标志等),并注意维护交通安全。 
  五、 遇有特殊情况(如防洪抢险等)急需占用公路时,占用单位可先行动工,同时与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协商解决。 
 
 
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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