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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工业放款办法(草案)的联合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9-08-27 生效日期: 1959-08-27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发布文号:
 
根据国家对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订了工业放款办法(草案)随文附发,并决定自本年第三季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各单位除应按工业放款办法(草案)办理外,为了更好的贯彻该办法,结合铁路系统具体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
  一、工业放款办法内所指的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铁路系统而言,是指铁路局所属具有生产财务计划及决算报表的单位(卫生部门不直接贷款,由铁路局贷款解决)及机车车辆工厂管理总局所辖各工厂、材料厂;基本建设总局所属各工厂;电务局所属各工厂、材料厂;材料供应局所属各办事处、工厂;人民铁道出版社及所属印刷厂;铁道部直属通讯段,专运处等。但为了铁路局便于综合利用资金,也可由铁路局与省行商定,由铁路局集中向银行办理借款。  二、各单位向银行办理借款,应在年度及季度开始前根据财务计划提出按年、按季的借款计划,如单位生产任务或供应任务没有确定,财务计划没有编制,可先估计生产任务,根据需要资金情况,提出临时性的借款计划,分别报当地银行及主管局(铁路局所属单位报铁路局财务会计处审核后按单位汇总报部财务会计局;部属工厂、材料供应办事处分别报部内各主管局,人民铁道出版社及印刷厂,直属通讯段,专运处报部财务会计局,以下同),经当地银行审核后,一方面暂按执行,一方面报上级银行由省行审核后报总行,由上级银行会同主管局审核批准后下达。各单位俟财务计划批准后,应再提出正式借款计划分别报当地银行及主管局(报送程序与上同),经上级银行审核批准后,据以调整借款额度。  三、工业放款办法内规定的超定额借款,是指季节性及临时性超定额储备,银行按各单位上级批准的季度定额发放定额贷款,超过定额部分作为超定额放款。铁路各单位今年上半年物资(包括材料、配件、在产品、产成品)超储情况较为严重,为了不影响定额内资金的需要,关于实际储备超过定额部分,可按超定额借款办理。各单位应编送超定额借款计划,并附送积压物资处理措施,报当地银行及主管局审核并监督执行。
  各单位特准储备物资需要的资金,应根据部批准的有关文件,单独编列借款计划。?
  新厂工开备料(指1960年开工生产,需要在1959年备料的部分,枕木防腐工厂开工前备料期间木材搬运堆垛等工资及费用列入待摊费用,视同新厂开工备料向银行办理借款),应根据主管局批准的财务计划,单独编列借款计划,向当地银行办理借款。  四、企业基金存款户为企业所有利润留成。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福利基金、劳保基金、医药卫生补助金、指定用途的拨款、员工劳动收入、大修理基金(指工厂目前保留的大修理基金结余,铁路局大修理基金余款已规定上缴,如有余款应即上缴铁道部,铁路各单位目前大修理费用不采取提存办法,不需按月从定额借款户提存大修理基金转列本户)等均可存入该户,按规定支用。对不属生产周转性的代员工垫支款可在此户暂垫。
  除根据规定对各种基金闲余不用部分可以纳入借款计划,划入定额放款户内参加定额内资金周转外,在实际执行中发生在临时性进料,在不影响企业基金使用的情况下,也可以在企业基金存款户垫付。此项垫付款在月份决算提出后进行调整。  五、铁路局材料供应部门收到基建拨付的备料款,应收入定额借款户。  六、铁路局材料供应部门与基层单位为了计划供应、计划付款及简化资金结算手续所发生的内部预收材料和预拨料款情况,为内部工作安排,不视同商品赊销及预付货款办理。  七、有自办基建工程或发包工程包干不包料的单位,在进料时,如能划分为基建或生产用料,应分别由建设银行投资拨款户或人民银行贷款户支付,如不能划分时,可先由人民银行贷款户内支付,及时查明基建用料部分,由基建拨款归还。附:中国人民银行工业放款办法(草案)?
第一条 放款的任务:有计划地供应企业生产周转中的资金需要,以支持企业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规定的生产计划,并促进企业节约使用资金,加强经济核算。
第二条 放款的用途:只能用于生产周转。放款的使用必须与物资运动相结合。不得用于基本建设、购置固定资产及其他财政性开支:不得用于商品赊销、预付贷款。
第三条 放款的对象:只对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进行放款。对非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银行不予直接办理放款。
第四条 放款的种类:根据有物资保证与无物资保证、定额内与定额外必须划分的原则,分为:定额放款、超定额放款、结算放款和特种放款四种。
1.定额放款:系解决企业定额内的资金需要。银行根据各级财政部门核准的资金定额发放。企业要负责保证定额资金的合理运用和完整无缺,银行对此负有监督责任。
  企业的销货收入直接收入这个放款户。利润、税金和生产费用均由这个放款户直接支付或上缴。利润留成、大修理基金、工资附加费等,均逐月按实现数额提存,转入企业基金存款专户,专款专用。企业要求将各项基金的实际闲余部分参加定额内的资金周转时,可以按季列入借款计划,并相应地减少定额放款额度,季内不得抽回。
  这个放款户的放款余额应当与企业定额内的物资结存基本相适应,物资减少时,即应减少相应数额的放款。
2.超定额放款:系解决企业生产、供应、销售过程中由于季节性和临时性原因所形成的超定额储备的资金需要。银行根据批准的借款计划发放。企业在使用借款时,必须逐笔提出申请,说明用途和原因,经银行审查,确定额度和归还期限,进行贷放。
  这种放款的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可以随超定额储备的处理分批归还,到期收清。
  这种放款要有十足的物资保证。?
3.结算放款:系解决企业销货结算在途的资金需要。银行根据企业的结算在途资金的实际占用数额发放。以销货单位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作为放款的依据。存款金额以企业的销售计划成本与随货款一并托收的代垫运杂费、代垫税金之合计数额为限。贷款划回,收回放款。
4.特种放款:系解决企业预购农产品原料定金的资金需要。银行要严格按照计划贷放。根据预购的农产品原料的生产季节规定借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结合农产品原料的收购,逐步收回,到期收清。
第五条 放款的手续:凡向银行借款的企业,必须按年、按季分别用途编制借款计划,超过计划时,要追加借款计划,银行根据批准的借款计划办理放款。
  企业借款计划应同时报送其主管部门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审查后,报经企业主管部门的同级银行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不编报借款计划,不予放款。
第六条 放款的检查:为了保证放款的合理使用,银行应当按月、按季或不定期的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运用情况和放款的物资保证状况进行分析检查。如发现放款物资保证不足、不合乎保证条件或其他不合理占用等情况,应当分别别向党政、上级银行及企业主管部门反映,并要求和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定期消除这些不合理的因素。
  对未经国家批准进行商品赊销、预付贷款以及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者,应即时加以纠正。必要时,报经当地党政批准,还可以从该企业单位的借款指标内减掉挪用的放款数额。
第七条 凡向银行借款的企业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向银行报送(主管部门送同级银行,企业送经办银行)下列报表:
1.年、季度的生产计划、财务计划、供销计划以及这些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报表;
2年、季、月度的资产负债表及其附表。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和供应资金(全额信贷)的中央和地方国营生产企业、供销企业、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生产企业。
  对不属于由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统一管理和供应资金的企业,可由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参照本办法的原则精神,制定相应的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和修订。贯彻本办法的具体手续,由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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