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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冻结存款计息问题的答复

状态: 发布日期:1961-06-22 生效日期: 1961-06-2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61)银会字第214号
 
江苏省分行,江苏省清理存款办公室:.
  5月29日电询关于冻结存款计息问题,答复如下:
  一、冻结的存款是否计付利息,应按照总行(61)银会字第150号函确定的原则办理,即:凡过去计息的,仍应计息;过去不计息的,仍不计息。
  对余额已经全部上缴财政的帐户,应同样按照上述原则办理。但如地方财政机关和开户单位同意,为简化手续,对其中应计处的帐户,也可以不再补算利息。  二、对冻结存款计付的利息,应与冻结存款同样,非经当地冻结存款办公室批准,开户单位不得随便支用。  三、对冻结存款计讨的利息,应上缴财政还是付给开户单位,请与当地财政机关联系决定。总行意见:存款上缴上,利息也应该上缴;存款不上缴上,利息也应该不上缴。  四、对冻结存款的计息,最好在银行通常规定的计息时间内办理,不要单独提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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