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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劳动部关于对在职的一等和二等甲级革命残废军人可否按退休处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2-09-05 生效日期: 1962-09-05
发布部门: 内务部劳动部
发布文号: (62)内优字第155号、(62)中劳
 
四川省民政厅、劳动局: .
  四川省民政厅七月十八日(62)民优字第771号向内务部的报告收悉。在这次精减职工时,对于职工中的革命残废军人,凡是能够工作的,一般不要精减。对于一等残废军人和基本上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二等甲级残废军人,如果担任现职有困难,又不能调整作其他工作而需要精减处理的,可以在商得本人同意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作退休处理。其退休后的待遇,也按照该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残废较轻的二等甲级残废军人和二等乙级以下的残废军人,需要作精减处理而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按退职处理,发给退职补助费。并且同其他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一样,发给三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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