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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的抚恤问题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2-11-27 生效日期: 1962-11-27
发布部门: 公安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全总生活办公室:  你处11月27日生活字第597号函收悉。.
  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的抚恤问题,据了解各地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大都是肇事者的所属单位发给死者家属一定的补助费,同时原单位仍按劳保条例规定,发给抚恤费。前者是根据肇事人所负责任大小,给予家属生活上的一定补偿;后者是按国家规定,职工应享受的劳保待遇。我们认为: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除由职工原单位按劳保条例抚恤外,由于肇事人一般都负有一定的事故责任,肇事单位应根据其所负责任大小和死者家属生活上的实际困难,给一定数量的补助费,补助多少,可与有关方面协商,也可以由法院判决。上述意见供参考。
 公安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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