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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有关搬运、建筑工人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2-12-05 生效日期: 1962-12-05
发布部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布文号:
 
江苏省总工会生活部: .
  关于解放初期由工会组织集体生产的搬运、建筑工人,后转入国营企业的,其连续工龄可从工会组织起来算起。其中由工会组织起来集体生产的含意是:解放初期由工会组织的搬运、建筑工人集体生产,收入除留公积金、公益金外,其余部分支付工人工资;而不是指参加了工会组织,仍是个体生产或以包工分红性质为主的。如果是自行找零活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应从固定在一个企业时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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