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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用侨汇购买私人房屋问题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3-09-19 生效日期: 1963-09-1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63)银国清二300号、经资朱(63
 
  为了鼓励地方积极争取侨汇,增加国家外汇收入,对于用侨汇购买私人房屋的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归侨、侨眷由侨务、房管部门介绍和核定卖方房价等,用侨汇支付房屋价款的,该房价应视为建筑侨汇,地方可提取25%的外汇分成,并由侨务部门向购买房屋者收回房价30%的侨汇物资供应证票。
  (二)如买卖房屋双方私自商妥,议定房价后,才在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的,对此,地方不能提取25%的外汇分成。
  (三)上述规定,自文到达之日起实行。
196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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