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生产企业调用基建库存设备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64-04-15 生效日期: 1964-04-15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计委
发布文号: [64]建制曾1045
 
   近来有些生产企业要求调用基本建设上的库存设备。为了严格划清资金界限,特作如下通知: .
  生产企业调用基建上的库存设备,必须按价付款,按资金渠道办事,不能无偿调拨。调用的设备,凡是用于技术组织措施和零星基本建设的,从四项费用中开支;用于大修理的,从大修理基金中开支;用于基本建设的,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 
  有些生产企业如果本年没有基本建设投资,而又需要调用基建上的库存设备进行一些急需的工程,必须事先报经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追加工作量,才能转帐调用。在财务处理手续上:调出设备的单位,作为上交结余资金处理;调入设备的单位,作为拨入结余资金处理。调入的设备动用以后,由调入单位作为动员内部资源。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