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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个别劳动人民仍持有苏联代印的三种票子可予照顾兑换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64-10-29 生效日期: 1964-10-2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64)银密会字第676号
 
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发西藏):.
  关于对苏联代印的三种票子兑换问题,前经中共中央、国务院通知,为照顾国内劳动人民因某些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兑换者,曾决定延长内部掌握收兑期限至九月底。但自十月份以来,全国各地仍不断有个别农民、职工、干部,特别是农村中的老年人持票来银行要求兑换。这些群众绝大部分是劳动人同,经济生活一生活般不都不太宽裕,虽然他们手中的金额不大,但对他们的生活却有较大影响。为此,经请示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同意,对目前辆劳动人民持有的三种票子,如确实由于某种原因当时未能兑换者,经定组织证明,可予照顾兑换。兑换时间到一九六五年三月底为止。兑换掌握的原则,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苏联代印的三种票子延长内部收兑期限的通知”规定的精神,再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凡是国内劳动人民,确实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兑换者,需持有共级以上机关、企业或人民公社证明,金额在五十元以下的,经人民银行县支行审查批准后给以兑换;金额在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须经专区中心支行审查批准后兑换;金额在一百元以上的,须报省、市、自治区分行批准后才能兑换。切实防止坏人钻空子。  二、边疆和沿海地区,要切实从严掌握。当地银行应与海关和边防检查站取得联系,严格注意堵口工作,防止由国外带入三种票子。对于边境群众要求兑换三种票子时,各基层银行应严格审查,不要轻易兑付,除兑换人需持一定组织证明外,当地银行还应直接进行调查了解。如确实证明系当时有特殊原因未能兑换的,应按本文第一项规定给予兑换。  三、对于企业单位营业中误收的三种票子,一般不应给予兑换。但对个别营业员确因不了解或初次收进一、两张三种票子,经所在机关证明可予照顾兑换,但下不为便。对个别单位保存的公款中的三种票子,如确因保管人员外出未能兑换的,可由本单位出具证明给予兑换。  四、对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和外国侨民,原则上一律停止兑换。如确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兑换的,经各地外事机关和外侨管理部门证明,省、市、自治区分行审查,报请外交部和总行批准后才能兑换。  五、从国外和港澳地区带来的三种票子,一律没收,不予兑换。海关没收的这三种票子,要全部无偿的解交人民银行统一处理。
  以上兑换的内部处理手续,仍按以前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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