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有关供销社系统县以上主管部门存款和集体所有制工、交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存款计息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5-04-27 生效日期: 1965-04-2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65)银计计字第25号
 
云南青海省分行:.
  文电收悉。
  对于供销合作社系统县以上主管部门应视同国营企业主管部门,存款一律不计付利息。
  对集体所有制工、交企业各级主管部门的存款,暂时仍按原办法计付利息。
  对于第一季度付给主管部门的利息,不必收加,可以由主管部门根据联合通知的精神自行清理。此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