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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一九六五年七月一日起停止对各国驻华外交机构和外国商人的存款计付利息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5-06-14 生效日期: 1965-06-1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65)银密国三方字第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西藏不发):.
  根据国务院李先念副总理批准总行“关于停止对各国驻华外交机构和外国商人的存款计付利息的请示“(见附件),总行修订了“甲种和乙种外币存款章程”,新订了“丙种外币存款章程”及“各国驻华外交机构和外国商人人民币存款章程”,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希转知有关行自一九六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一、原存本、外币存款的处理:
  (一)各国驻华使领馆、代办处、外交官员和在华外国企业、社会团体以及来华的外国代表团、外国商人的人民币存款,均按各国驻华外交机构和外国企业、团体及商人人民币存款章程办量。他们所开的外币存款均应转为丙种外币存款;从乙种处币存款转来的仍需经过批准才能将存款汇往国外。今后对来华的外国代表团、外国商人要求开立丙种外币存款户要从严掌握,个别批准。
  (二)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的人民币存款,凡属事业、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入的均按各国驻华外交机构和外国企业、团体及商人人民币存款章程办理,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以转为储蓄存款,今后仍可允许他们在储蓄所储蓄,按照国内储蓄存款章程办理。他们的乙种外币存款不予变更。  外国使领馆和驻在我国的外国航空公司的外籍职员的甲种外币存款,一般可以转为丙种外币存款;如存款人要求转为乙种外币存款的,也可同意。今后对外籍职员要求开立丙种外币存款户要从严掌握,个别批准;对原有外籍职员的甲种外币存款户应逐步压缩。
  以上(一)、(二)两点原存定期存款的在原存期内照计利息,自到期日起按新规定办理。
  (三)中外合资企业所开的本、外币存款的处理:中波、中阿轮船公司存款不计利息;水丰、云丰公司存款按国营企业存款对待,流动资金计息,基建资金不计息;捷克国际海运公司按外商企业存款对待,不计利息。
  (四)对受我国管制性质的外国单位和个人的本、外币存款,如离境外国人和歇业外国企业的存款,我国政府、法院命令冻结的存款,自一九六五年七月一日起均停止计付利息,并可每年扣手续费人民币两元。  二、对存款户的通知:可以存款银行名义通知存款人。通知书措辞:“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通知,从一九六五年七月一日起,对各国驻华使领馆、代办处、外交官员和外国企业、社会团体等在我国银行的本、外币存款一律不计利息。你在我行所开的××××号存款账户,自七月一日起改为无息存款账的支取、存款人可以:
  (一)将所存的外汇汇往国外或港澳地区;?
  (二)将所存的外汇按支取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兑取人民币。?
第八条 甲种活期外币存款支取款项可以使用支票、存折,或其他约定的方式。
  甲种定期外币存款凭存单支取本息。?
第九条 甲种外币存款存款人将原存的外汇汇往国外或港澳地区,存款银行不收手续费,但所需邮费、电报费等费用应按存款银行规定支付。
第十条 甲种外币存款户所开的支票,必须为记名式。
第三章 乙种外币存款
第十一条 下列个人、企业或团体可以开立乙种外币存款户:
  (一)居住在国外或国内的中国公民和私营企业;?
  (二)居住在国外或国内的外国人;?
  (三)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者。?
第十二条 下列外汇可以存入乙种外币存款户:
  (一)本章程第六条所列的外汇;?
  (二)其他为存款人所持有的外汇。?
第十三条 乙种外币存款的支取,存款人可以:
  (一)将所存的外汇按支取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兑取人民币;?
  (二)持凭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本人使用外汇的证明文件,将所存的外汇汇往国外或港澳地区。
第十四条 乙种活期外币存款凭存折支取款项。
  乙种定期外币存款凭存单支取本息。?
第四章 利息
第十五条 甲种和乙种外币存款各种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十六条 活期外币存款每年十二月二十日按实存金额及日数结算利息一次,在结息期前清户者不计利息,开户后不到三个月清户者,酌收手续费。
第十七条 定期外币存款于到期日结算利息,如存款人:
  (一)在未到期前申请提前支取者,照金额及实存日数按活期外币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存期不到三个月者不计利息,并酌收手续费。
  (二)到期不取以后来取者,除原订存期照原订利率计息外,其过期利息,照金额及实存日数按活期外币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八条 定期外币存款到期,存款人可持存单或将存单用挂号邮件寄存款银行办理转期手续。存单和来信上,均须签盖原留印鉴。用挂号邮件转期的,存单上须注明“凭××××银行亲收,他人拾得作废”字样。存款人在开户时,也可与存款银行约定,由存款银行在到期时代为转期。
  过期的存款转期,从转期日起息,以转期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到期日至转期日之间的利息,照金额及实存日期按活期外币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九条 甲种和乙种外币存款利息,按原存外币种类收入存款人账户,并分别按照本章程第七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支取之。
第五章 甲种和乙种外币存款的相互转账
第二十条 甲种外币存款户,与甲种外币存款户之间可以转账。甲种外币存款户的存款,可以转入乙种外币存款户。
第二十一条 乙种外币存款户与乙种外币存款户之间转账,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乙种外币存款户的存款,不得转入甲种外币存款户。?
第六章 附则(略)附二:
               丙种外币存款章程?
第一条 丙种外币存款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办理。
第二条 各国驻中国的使领馆、代办处 外交官、领事官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者,可以开立本存款户。
第三条 下列外汇可以存入本存款户:
  (一)由国外或港澳地区汇给存款人的外汇;?
  (二)经证明由国外或港澳地区寄人或携入为存款人所有的外汇;?
  (三)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存入的外汇。?
第四条 本存款为活期性质,不计利息。
第五条 本存款户收存可兑换的外汇,收存的货币种类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本存款收存中国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清算协定项下从清算账户汇入的外汇。?
  两类外汇必须分别开户。?
第六条 本存款户一律采用记名式。
第七条 本存款开户时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经批准后,填具印鉴纸一式两张,办理开户手续。
  本存款户开户时存入金额须不低于十英镑或与十英镑等值的其他外汇;开户后存款余额须不低于五英镑或与五英镑等值的其他外汇。开户后不到三个月清户者,银行酌收手续费。
第八条至第十四条(略)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得随时补充修改之。附三:
      各国驻华外交机构和外国企业、团体及商人人民币存款章程?
第一条 本存款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办理。
第二条 下列个人、企业或团体可以开立本存款户:
  (一)各国驻中国的使领馆、代办处、外交官和领事官;?
  (二)驻在中国的外国代表团、外国商人、社会团体以及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工商企业、社会团体;
  (三)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者。?
第三条 本存款为活期性质,不计利息。
第四条 本存款户一律采用记名式,开户时须填印鉴纸一式两张。
第五条 本存款开户时存入金额须不低于人民币一百元,开户后存款余额须不低于人民币十元。开户后不到三个月清户者,存款银行酌收手续费。
第六条 存款人将所存款项委托存款银行办理汇款,存款银行不收手续费。但所需邮费、电报费等费用应按存款银行规定交付。
第七条 本存款可以使用支票或凭存折支取款项。
  存款户所开的支票必须为记名式。?
第八条 本存款支票及存折不得携出中国境外。
第九条 (略)
第十条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得随时补充修改之。附四: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止对各国驻华外交机构和外国商人的存款计付利息的请示?
1965年4月30日 (65)银计字第29号
国务院财贸办公室转国务院:
  目前各国驻华使领馆、代办处、外交官员和来华的外国代表团、外国商人等,在我行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计付利息。人民币存款,按国内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外币存款,活期为年息一厘五毫,定期半年为年息三厘五毫,一年以上为年息四厘。这种作法,不符合外交对等的原则和国际惯例。
  据我驻外使馆调查的三十二个国家的情况是:各社会主义国家对我使馆的存款,一概不付利息。  各资本主义国家银行和大商业银行,对我使馆的存款也不付利息。只有四个国家(丹麦、巴基斯坦、荷半、印度)的使馆,因交通和其他条件的限制,在一般商业银行或储蓄银行的存款付给利息。在南斯拉夫国家银行存款,不但不给利息,还要收取2‰的手续费。有些国家根本不准用外币存款。
  各国驻华使领馆、外交官员的存款,大部分是定期由本国汇来的经费。按理这些外汇均应换成人民币使用。但是结汇的只占汇入总数的60%左右。有40%左右要汇往其他国家购买商品和报刊。因此,这此存款,数额不大,期限不定;有的付给利息后还要求换成外币。这不仅手续麻烦,而且增加了非贸易外汇的支出,不利于外汇管理。
  对外交机构和外国商人的人民币存款,按照国内储蓄存款办法,存款不到期提取时,也付给利息,这也是国际上所没有的。许多外国商人对此表示惊异。一位日本外宾说:“还给利息吗?谢谢,谢谢。”鞠了两个大躬而去。
  我们意见,根据外交对等的原则和一般国际贯例,对各国驻华使领馆、代办处、外交官员和外国代表团、外国商人等,不论是人民币存款或外币存款,一律停止计付利息,具体办法是:
一、所有人民币存款或外币存款,一律不计付利息。对他们的汇款,不收汇费(电报费照收)。
二、对居住在我国的外侨个人(包括外国专家),可以允许在储蓄所参加储蓄,按照国内储蓄存款章程办理。
三、以上作法,拟从一九六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以上意见是否可行,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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