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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游泳发生伤亡如何处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5-07-12 生效日期: 1965-07-12
发布部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布文号:
 
河北省生活部: .
  (65)活字第88号函提出的职工游泳发生伤亡的待遇处理问题,我们同意你们来信提出的处理意见。 
 
  附: 
 
 
河北省总工会函 
 
全总保险部: 
  近来,我省职工游泳活动开展的比较活跃,随之也出现淹死人的问题。在享受劳保待遇上有的认为,凡是有组织的游泳,发生死、伤均按因工待遇处理。据此,我们曾听取了天津市的处理办法,并与省劳动局工资处研究,提出以下初步意见: 
  一、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不包括车间以下)游泳比赛或代表本企业参加上级机关举办的游泳比赛时负伤或死亡,可比照因工待遇处理。 
  二、本企业(厂级)或上级机关组织的全面性的民兵泅渡演习,或在野营活动中泅水,由于安全防护不善而造成伤亡的,也比照因工待遇处理。 
  三、在本企业或上级机关的一般号召下,参加游泳活动,发生的伤、亡事故,应按非因工伤、亡待遇处理。 
  以上意见妥否,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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