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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办公厅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以后新处理的退职老职工如何救济的函(节录)

状态: 发布日期:1966-04-01 生效日期: 1966-04-01
发布部门: 内务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内城字[1966]第41号
 
  对于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以后新处理的退职老职工的救济问题,目前中央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在中央没有新的规定以前,不能援用给本人原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规定。如果新精减下来的退职老职工,生活有困难时,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的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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