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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援外出国人员附加工资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2-02-28 生效日期: 1972-02-28
发布部门: 对外经济联络部
发布文号:
 
援外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是否继续享受附加工资待遇的问题,各单位执行不一。为了统一制度,关心职工生活,做好援外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援外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其附加工资待遇,在执行援外任务前,已享受附加工资待遇的,仍可继续享受;以前未享受此项待遇的,不得增加。  二、过去部分援外出国人员在出国前享受附加工资待遇,由于执行援外任务而被取消附加工资待遇者。应于一九七二年元月一日起恢复。但一九七二年以前未发部分不再补发。  三、援蒙部分出国人员,凡出国前享受综合奖金待遇,出国后根据规定停发奖金,后原单位已将奖金改为附加工资,因出国未能享受附加工资待遇的人员,可参照第二条规定执行。其附加工资的具体金额,由本人原工作单位按规定确定。  四、在发放援外出国人员的附加工资时,应经本人原工作单位的革委会开具正式证明。附加工资问题,关系到援外职工生活,情况较复杂,在执行上述通知时,希望各有关单位领导切实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达到搞好团结;做好援外工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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