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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户外装潢牌匾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4-28 生效日期: 1991-06-01
发布部门: 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装潢牌匾的管理,保持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因经营活动需进行户外装潢、设置牌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建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户外装潢、牌匾设置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城建管理部门按分工负责。 
  工商、房产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范围,密切配合,做好户处装潢、牌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重点街路设置牌匾的,由市城建管理部门审批。其他街路的由所在地城建管理部门审批,报市城建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凡需设置牌匾的,必须持牌匾设计图纸、悬挂位置图与牌匾承做单位签定的合同书和营业执照,向城建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城建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六条   牌匾的设计、制作与悬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样式和规格,要和用户的门面,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比例适度。 
  (二)匾面要美观、大方、色彩要简洁、清晰、明快。 
  (三)可用楷书、隶书、行书或美术体。书写要规范、准确。使用汉语拼章和外文时,应将汉字放在主要部位。 
  (四)重点街路牌匾的制作材料应使用高档室外装饰材料。 
  (五)制作工艺要精细,符合设计要求。 
  (六)悬挂要端正,要一门一匾,不得悬挂和摆放各类旗幌。 

    第七条   需进行户外装潢的,须持装潢设计和承装制作单位签定的合同书向市城建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住房改建营业用房的,还须持房屋产权部门同意改建的手续。 

    第八条   户外装潢和装饰的造型,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占用人行道,不得影响交通。 

    第九条   经批准的户外装潢和牌匾不得擅自改变结构、造型、色彩、文字、设置的方式和位置,不得涂改。确需改变的须经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条   户外装潢和牌匾要保持整洁、美观、字迹完整。不得破损、歪斜、脱漆、掉字。 

    第十一条   从事美工、装潢的,不得承装、制作未经批准的装潢牌匾。 

    第十二条   有户外装潢和悬挂牌匾的单位和个人,要接受市、区城建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区城建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置牌匾的,除摘掉其牌匾、责令补办手续外,并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牌匾的设计,制作、悬挂达不到要求以及装潢和牌匾破损、歪斜、脱漆、掉字的,除责令其限期达到要求或摘除牌匾外,并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三)违反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户外装潢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结构、造型、色彩、文字的除责令其补办手续、维修、粉刷或摘除牌匾外,并可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八条规定,户外装潢占用人行道,影响交通的,按占道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城建管理人员,要模范遵守本办法。对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街路是指:吉林大街、中兴街、江南大街、重庆街、天津街、珲春街、船营街、顺城街、汉阳街、湘潭街、河南街、福绥街、北京路、松江路、中康路、遵义东路、上海路、长春路、越山路、桃源路、武汉路。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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