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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白银价格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73-09-21 生效日期: 1973-09-2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73)银货字第90号
 
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自今年四月一日新的金银价格执行以来,对促进金银生产,增加金银收购,节约金银使用均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销售价格提的幅度较大,部分地区反映以白银为原料的产品价格的安排发生问题。遵照李先念副总理八月三日对国家计委关于白银价格问题报告的批示,对白银价格再作局部调整。
  一、收购:生产的白银(包括矿产、冶炼副产、企业回收),含银不到99.9%的,每克0.13元,含银达到99.9%的每克0.14元。  二、配售:
  (一)一般售价:含银不到99.9%的,每克0.14元;含银达到99.9%和不到99.99%的,每克0.15元;含银达到99.99%的,每克0.16元。
  (二)供应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所需白银(凭总行、商业部专项下达指标),含银不到99.9%的,每克0.11元;含银达到99.9%的,每克0.12元。  三、白银、银元门市收购价,黄金各种收购价、配售价一律不变动,仍按今年四月一日以后新的价格执行。
  以上价格从一九七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为了及时妥善处理由于提高白银购销价格而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由财政部相应调整各省(市、区)一九七三年收入预算指标,请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于十月十五日以前将如下数字报总行。
  1.今年四月一日到九月三十日实际收购矿山生产、冶炼副产以及其他企业回收的白银数量。
  2.今年四月一日到九月三十日实际配售白银数量。其中:(1)代外地配售(分省统计)数量;(2)配售中央企业数量;(3)配售地方企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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