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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援外出国人员牺牲、病故善后抚恤问题的处理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4-02-04 生效日期: 1974-02-04
发布部门: 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建国以来,我国向外派遣了不少援外人员。他们为履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义务,帮助兄弟国家和友好国家建设作出了有益的贡献。其中有些同志还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这些同志是为了援助兄弟国家和友好国家而光荣牺牲的。他们的牺牲,在国外人民群众中影响较大,所在国政府也十分重视。.
  由于这些同志的牺牲和病故,在受援国具有一定的影响,且他们的遗体都在国外就地安葬,家属无法前往照料丧事,故国内有关部门认真、妥善地处理其善后抚恤事宜,是十分必要的。但是,目前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办法尚无明文规定,不少部门和省、市反映,处理时地无所遵循。为此,提出如下试行意见,在国家未作出新的统一规定之前,请各省、市、自治区,各部门参照办理。
  一、凡出国援外人员因公牺牲者,可定为革命烈士。其直系亲属享受烈属待遇,并由援外人员派出部门出具证明,报请本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审批发给烈士家属光荣纪念证。凡出国援外人员因病亡故者,一般不定烈士,但其抚恤费可参照国内因公死亡的标准发给。  二、上述所需的国内丧葬费、抚恤费、遗属补助费等,如死者原属企业单位,由原单位按《劳保条例》办理;原属行政单位,由原单位按《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办理;原属事业单位,由原单位参照《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办理;其他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参照《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办理。以上费用均不列入援外开支。  三、军队系统派出的援外人员(现役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者,仍按军队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援外人员派出单位和当地政府部门,对上述死者的家属应予以热情关怀,对他们的困难,应根据党的政策,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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