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建委关于厂矿企业职工住宅、宿舍建筑标准的几项意见

状态: 发布日期:1977-04-10 生效日期: 1977-04-10
发布部门: 国家建设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文号:
 
  我委一九七三年十一月发出的《对修订职工住宅、宿舍建筑标准的几项意见》(试行稿),经过各省、市、自治区三年来的实践证明,基本上符合我国当前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在我国目前居住水平还比较低的情况下是适宜的。但对于某些老厂矿企业,由于家庭人口多的户数比重较大、居住拥挤,一般反映建筑面积定额指标偏低,应做必要的调整。据此我们就量大面广的厂矿企业职工住宅、宿舍建筑标准做了修改。现提出如下几项意见,供各省、市、自治区参照执行。.
 (一)住宅建筑标准必需适应一定时期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及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要着眼于逐步解决广大职工群众的居住问题,反对搞高标准。要在毛主席革命路线指引下,认真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发扬“干打垒”精神。建筑设计要按照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在贯彻执行建筑标准的同时,要确保建筑质量和使用安全;既要注意在建设时节约投资,又要防止片面追求节约,影响工程质量,增加经常性的维修费用。
 (二)厂矿企业职工住宅、宿舍建筑标准的几项主要指标如下:
  1.面积定额。新建厂矿企业楼房住宅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为三十四至三十八平方米,严寒地区为三十六到四十平方米。
  老厂矿企业增建职工住宅,多口户比重较大,居住现状确属拥挤的可以适当提高每户建筑面积定额,一般可采取三十九至四十二平方米,严寒地区不超过四十五平方米;但整个厂矿的住宅建筑面积总平均应控制在每户四十平方米,严寒地区控制在四十二平方米以内。
  楼房集体宿舍平均每人建筑面积不大于六平方米,严寒地区不大于六点五平方米。平房住宅和集体宿舍应低于楼房。
  2.层数和层高。为了节约建设用地,住宅、宿舍以建楼房为主。大中小城市要区别对待,一般可多建四、五层楼房。房屋层高一般采用二点八米,最高不超过三米。
  3.住房比例。规定住房比例是为了控制新建厂矿企业一次投资兴建住宅的数量,既要在企业投产后一定的时期内基本上适应职工住宅的需要,又要注意建厂时节约非生产性建设的投资。一般新建厂矿的带眷比例按百分之三十至四十计算,双职工按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至二十计算,住户比例为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五,即按定员每百名职工建设住宅二十至三十五户。
  4.造价指标。为了适应当前工程造价增长的因素和适当增设及改进必要的生活设施,如简易阳台、独用厨房、壁橱等,每平方米造价采用:楼房住宅南方地区五十五至七十元;北方地区六十五至八十五元;严寒地区八十至一百元。平房住宅的造价应低于楼房,集体宿舍的造价应低于住宅。如局部地区由于材料差价过分悬殊,一时不能达到的,可作适当调整,但要努力改进工作,采取有力措施,解决不合理的价差,把造价逐步降下来。
  5.民用建筑综合指标。为了确定新建厂矿企业兴建生活服务设施所需的数量,根据各地的调查材料和以往的建设经验,规定厂矿企业民用建筑综合指标为每职工折合建筑面积南方和北方为十二至十八平方米,严寒地区十三至十九平方米。凡需设立医院、中学、电影院、百货商店的应在设计任务书中另列单项投资,不包括在综合指标内。在确定综合指标时要根据不同特点、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数值,不要都采用上限。在城市及近郊区的厂矿企业,有城市生活服务设施可以利用的,应采取较低数值。
  凡新建厂矿企业的服务行业的职工,其生活设施规定在总投资内解决时,可与企业职工采用同一综合指标计算。
 (三)各省、市、自治区建委可按上述意见,结合地区情况,修订颁发本地区的厂矿企业职工住宅、宿舍建筑标准并报我委备案。其他如省市直属机关、大专院校等的住宅建设可参照厂矿企业职工住宅建筑标准执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的住房建设,应一律执行所在地区的建筑标准。
  各级基建主管领导部门要加强党的领导,统一思想,定出贯彻执行建筑标准的措施办法,使计划投资、设计、施工、分配、使用管理每个环节都能正确贯彻执行建筑标准,逐步推行住宅建筑的“六统一”(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分配和统一管理)。要同时选编几套较好的、受广大职工欢迎的住宅建筑标准设计通用图纸,在本省、市、自治区或大区协作区范围内稳定推广一个时期。为了搞好住宅建设,各地还要积极发展和改革地方建筑材料,提高设计水平,改进施工管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 
                          一九七七年四月十日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