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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牧企业政策性社会性支出管理的规定

状态: 发布日期:1978-02-11 生效日期: 1978-02-1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农林部
发布文号: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制度规定,促进农牧企业有计划地举办社会性事业,努力节约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自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把农牧企业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由收入退库改为预算拨款,作为事业费管理,相应调增上交利润或调减弥补亏损指标,实行“定额补贴,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现规定如下:  一、补贴范围。农牧企业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包括:原来由场负担的中小学经费补贴、安置老残干部工资、专职政法人员经费和边防民兵值勤经费。.
  二、开支标准。农牧企业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凡是有统一开支标准的,应当执行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没有统一开支标准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农林)、财政部门规定开支标准,抄农林部、财政部备案。
  三、经费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企业每年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由农林部、财政部根据各地农牧企业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人数和开支标准提出经费分配数,列入国家预算下达给各省、市、自治区,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农林)、财政部门逐级落实到农牧企业。在执行中,如有节余,留归企业,如有超支,企业应及早采取措施,自求平衡,国家不补。也不得在企业盈亏中列支。
  四、节约使用。农牧企业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应当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要精打细算,节约开支,凡是可以不花的钱,就坚决不花,凡是可以少花的钱,就坚决少花。要努力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把事情办好。
  五、建立制度。要首先建立起预、决算制度。各农牧企业在使用政策性社会性支出时,事前要认真编好单位预算,报经上级农垦(农林)、财政部门批准执行。在执行中,要严格控制开支,定期进行检查,狠抓使用效果。年度终了后,要总结经费管理经验,及时编制单位决算,报上级农垦(农林)、财政部门审批。
  六、农牧企业实行本规定后,除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外,原来国家拨给农牧企业的各项经费,仍应继续如数拨给农牧企业,不要任意截留或减少。
  七、农牧企业试行本办法后,原来会计报表的盈亏表中所列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项目予以取消。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农林)、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农林部、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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