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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异地结算及资金清算处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28 生效日期: 1997-11-28
发布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文号: 建总发[1997]169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分行: 
  关于信用卡异地续存、取现、大额异地购货转账、直接购货消费业务资金的逐笔汇划清算方式,总行已以建总发(1997)150号《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异地结算及资金清算处理规定〉的通知》做了规定。部分分行在实施该文过程中,反映交易清单中无授权号码及等式关系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资金的及时清算。为便于发卡行及时、准确地扣划持卡人账户资金,现就建总发(1997)150号文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原建总发(1997)150号文所附附式一、附式二、附式三和附式四做适当修改,主要内容为:对原交易清单规格做了调整;对“信用卡异地存款交易清单”,明确“存款金额”按划款金额填列。异地存款方式下手续费不分润,留收单行;对“信用卡异地付款交易清单”,除变更等式关系外,还增加了“授权号码”等;对“信用卡异地取现、大额购货转账、直接购货消费项目与电子汇划信息项目对照表”,规定收款人姓名按汇出行行名填列、收款人卡号按汇出行行号填列、发卡行按其信用卡部开户行行名填列。为便于发卡行区分信用卡异地交易种类,同时规定汇出行会计部门在输入“付款人姓名”栏时,在输入姓名后,再按交易种类的不同输入英文字母,其中“A”代表异地取现业务、“B”代表异地直接购货消费业务、“C”代表异地大额购货转账业务。修改后格式详见本文附件。 
 
  二、为保证“授权号码”在电子汇划时能输入“原凭证金额”栏,6位“授权号码”输入“原凭证金额”栏时统一按9位录入:第一位固定为“9”,第二位至第七位为授权号码(如授权号码超过6位,则取前6位输入和确认),第八位、第九位均固定为“0”。信用卡部在确认授权号码时按第二位至第七位确认。如授权号码为“123456”,会计部门和清算中心(组)在将“授权号码”输入“原凭证金额”栏时按“912345600”输入,信用卡部门在确认授权号码时按“123456”确认。 
 
  如交易无授权号码,在输入“原凭证金额”栏时,6位授权号码均输入“0”。 
 
  三、异地取现、直接购货消费、大额购货转账业务的凭证种类改为“7汇票凭证”。汇入行清算中心(组)对打印的“电子汇划付款补充报单”一联留存,另一联按规定送汇入行会计部门,由会计部门按规定审查无误后,随填制的划款凭证转发卡行信用卡部。 
 
  以上通知自1997年12月10日起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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