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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时抽调参加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等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8-06-19 生效日期: 1978-06-19
发布部门: 教育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根据去年以来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和一些省、市、自治区反映的问题,现对临时抽调参加高等学校(含研究生、下同)、中等专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招生工作有关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等问题,重新规定如下:.
  一、招生工作的各项经费开支,都必须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招生工作的临时机构和工作人员要贯彻执行“精兵简政”的方针,力求精干,原则上不要在宾馆、饭店内办公与住宿;对命题人员不要送到外地休养;需要的物资,可买可不买的坚决不买,可用一般商品的,绝不要买高级商品。  二、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所需的经费,应首先从收取的考生报名费解决。收支相抵后不足部分,除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财政(包括计划、统计)学校从地方教育事业费中“招生经费”内列支外,其他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应按照学校管理体制和经费归口渠道,从各有关部门的事业费中解决,具体分摊办法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报名费收支相抵后多余部分,应该上缴省、市、自治区抵冲招生经费开支。省、市、自治区招生机构要抓紧与所属地、市(区)、县有关单位进行结算。
  各地收取的报名费,可以作为特种资金,加强管理,保证用于招生工作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三、临时抽调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其往返差旅费由原所在工作单位,按照原单位所在地差旅费开支规定报销。但在招生机构工作期间发生的住宿费、生活补助费、差旅费等,由招生机构按有关规定开支。已经按照下述第四条规定给予生活补助的,不得同时再享受其他住勤补助。  四、有关招生工作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开支标准:
  1.阅卷人员在阅卷期间,按照阅卷工作所在地规定的一般专业会议伙食费标准全部给予补助。超过标准自行提高伙食标准的,其超出部分一律由本人自理,不得另搞其他变相补助。
  2.监考人员在临场监考期间,应分别不同情况按当地市内误餐补贴或住勤费标准补助。
  3.除阅卷、监考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一律按当地差旅费开支的有关规定执行。
  4.参加暑期招生的阅卷、监考人员,在阅卷和临场监考工作期间,可由招生机构根据当地气候炎热情况,按每人每日三角以内的标准,统一掌握用于供应防暑清凉饮料,不要发给现金。
  5.上述招生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必须晚间加班的,可按当地夜餐费开支规定,给予夜餐费补助。  五、体育、艺术院校和中央各部门研究生招生机构的工作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一律按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高等学校自行派出的招生人员,其车船费和住勤补助费等,按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差旅费开支规定的标准,由学校报销。中国科学院所属各科研所和其他科研单位招收研究生的费用,均在招生单位的科学研究事业中解决,不在高等学校招生经费内开支。  六、本规定从文到之日起开始执行,原两部一九七七年的有关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请各省、市、自治区结合当地情况,在本规定标准范围内,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抄送教育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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