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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棉纱线采用公制号数和按吨计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8-11-15 生效日期: 1978-11-15
发布部门: 商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纺织工业部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一九五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发布的《统一计量制度命令》以及一九七七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关于采用米制,一律不准使用英制的规定,贯彻国家计委、经委、统计局关于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棉纱线计量由英制“件”改为公制“吨”的通知和国家标准总局新发布的棉纱布国家标准(试行),棉纺织行业中将采用米制,停止使用英制。.
  在改制过程中,有关棉纱线英制支数改公制号数以及棉纱线计量由件改吨,纺织、商业、外贸三部曾以(78)纺生字第66号、(78)商日联字第84号、(78)贸检三联字第190号联合通知要求“在下半年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于明年一月一日起开始实行”。现将有关的实施办法统一规定如附件。希各地纺织、商业、外贸部门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共同努力,把改制工作搞好,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和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进行。附:棉纱线采用公制号数和按吨计量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一九五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发布的《统一计量制度命令》以及一九七七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关于采用米制,一律不准使用英制的规定,贯彻国家计委、经委、统计局关于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棉纱线计量由英制“件”改为公制“吨”的通知和国家标准总局新发布的棉纱布国家标准(试行),棉纺织行业将采用米制,停止使用英制。这是棉纺织行业的一项重大改革,牵涉面广,影响深远。为了使改制工作顺利进行,对棉纱线英制支数改公制号数以及棉纱线计量由英制“件”改为公制“吨”的实施办法作如下统一规定。
  一、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棉纱线计量一律由“件”改“吨”,并相应把英制成包改为公制成包,公定回潮率改8.5%。
  (1)筒子纱线,原实行非固定重量成包的,计量单位由磅改为公斤;
  实行固定重量成包的,每包由100磅改为50公斤,二十包为一吨,如包装袋皮来不及改制,可暂按40公斤成包,二十五包为一吨,但新袋皮要按照能装50公斤制做。
  (2)绞纱线,小包重量由10磅改为5公斤;中包重量由200磅改为100公斤,每十个中包为一吨;大包重量由400磅改为200公斤,每五个大包为一吨。这一改革于一月一日起开始进行,在一季度内改完,在这期间同一批纱线不能有公、英制两种包型,英制包要作出明显标志,并折算成公制“吨”计量。当地工商之间和生产厂与使用厂之间要做好衔接。
  (3)由于一九七九年棉纱产量国家计划是按件、吨下达的,而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按吨计量,在需要按吨换算件统计产量时,公定回潮率按8.5%,每件纱按181.44公斤重量计算,以便与计划口径取得一致。  二、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棉纱线的英制支数正式改为公制号数。
  棉纱线的公制号数都是由原来的英制支数折算而来,并取舍尾数,形成号数系列。在取舍尾数后,纱线有所加粗或减细,按变化幅度分别作如下规定:
  暂时仍照英制支数折算的公制号数(保留一位小数)生产。同时,各地企业要积极按照系列号数设计、试制新品种、新规格逐步替代这些保留的非系列品种。保留的非系列品种有:83.3(7支)、53(11支)、44.8(13支)、38.9(15支)、30.7(19支)、26.5(22支)、25.4(23)支、23.3(25)支、22.4(26支)、15.3(38支)、13.3(44支)等。
  (2)为了不致由于改制,纱号尾数进位,棉布加重,而造成棉布提价的错觉,凡纱号尾数取舍后要加粗的品种,也暂时仍照英制支数折算的公制号数(保留一位小数)生产。但如19.5(30支)、13(45支)、6.5(90支)、4.5(130支)等只加粗0.3%而且产量不大,有的已带小数,所以可直接改按系列号数生产。这些暂时保留的品种,可逐步采用系列号数设计,试制新品种、新规格加以代替。这些品种有:116.6(5支)、41.6(14支)、27.8(21支)、20.8(28支)、13.9(42支)、12.7(46支)、11.7(50支)、10.6(55支)、9.7(60支)、8.3(70支)、7.3(80支)、6.9(84支)、5.8(100支)、4.9(120支)等。
  (3)除了上述暂时不按系列号数生产的品种,其他品种都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逐步向相应的系列号数过渡,在一季度内改完,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必须按系列号数调节控制。并待公制计价办法下达后,重新计算纱布价格。在过渡期间,生产企业要加强重量偏差的控制,防止质量波动。这些品种生产的棉布,按照棉布标准规定,如需要增加总经根数,加大幅宽的,也同时进行改变。
  (4)化纤纯纺、混纺纱线,凡纱号尾数取舍后,加粗或减细幅度在±1.2%及以内的,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统一改按系列号数生产,纱、布价格暂时维持不变待新的统一作价办法下达后,再重行计算新的价格。加粗或减细幅度在±1.2%以上的,暂时按照英制支数折算的号数(保留小数一位)生产,各地企业要按照系列号数设计试制新的品种,逐步代替这部分非系列品种。
  (5)工业用、特种用途产品,根据用途要求,尽可能采用系列号数,如有困难暂时可按英制支数折算的号数(带小数一位)生产。
  (6)新产品一律按照纱线系列号数设计,不再采用非系列号数。  三、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与按公制生产的同时、棉纺织产品关系到重量的都改以公斤、吨的计量单位表示;关系到英制支数的都要采取公英制对照标出,公制号数在前,英制支数在后并加括号,如:29号(20支)、19.5号(30支)、27.8号(21支)等;棉布经纬纱也改为公英制同时标出,如29/29(20×20)、19.5/19.5(30×30)、13.9×2/27.8(42/2×21)等。
  棉纺织产品原有的包装、商标、说明书等,原采用英制表示的,能改就改,不能改的可加盖公制号数、公斤、吨的印记,到用完为止,新制包装、商标、说明书、要统一按照上述规定的表示方法制做。棉纺织产品的产品目录,应编制公英制对照表,暂时对照使用。
  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新出版和修订再版的有关书刊、教材等,其中计量单位、英制支数都要一律改用公制计量单位和公制号数。  四、外销产品,原则上也应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计量制度,但为了照顾外贸特点,对外销产品作如下规定:
  (1)直接出口的纱线,暂保留原来的英制包装;但内部统计、结算,统一按照“吨”和公制号数计量、计价。
  (2)直接出口的纱线,暂按英制支数成交、标志;但工业可按英制支数折算的公制号数(保留小数一位)生产。
  (3)出口棉布,采取“内公外英”的办法。内部统一按公制生产、计量、计价,对外暂按原来的英制支数、寸密、幅宽、匹长标志成交。
  (4)工贸双方要积极向外商宣传、介绍我国实行的公制计量制度,如外商接受公制,可改为按公制生产、成交。
  :
棉纱英制支数改用公制系列号数对照表
比英
续表1
比英
续表2
比英
注:本表计算公式:
  583.1
英制支数
(计算至小数三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为二位)
折合公制号数
(计算至小数二位,二位四舍五入为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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