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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定发还巨额查抄存款利息计付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1-19 生效日期: 1979-01-1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79)银信字第3号
 
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根据中央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批准上海并各省、市关于同意发还民族资产阶级分子(包括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的)被查抄的万元以上的巨额存款及其他财物的精神。现就发还查抄巨额存款的利息问题规定如下:
  一、发还被查抄存款的利息均从存款日计算到发还日为止。过去如已发还部分查抄存款或退还过生活费的,未付的利息应补付到发还日止。  二、凡查抄的金银折价及现金在银行专户保管的不计利息。  三、查抄存款已上交国库,现在退库发还的,财政部已规定由财政部门按银行规定的利润计付利息,财部部门计付的利息款,原交那一级由那一级财政支付。  四、少数机关企业单位对查抄存款专户存储的(不是直接收入单位账户的)可由银行付这一段期间的利息。  五、据了解现在被查抄存款有的系外地存款,利息由何地行支付并不统一,现规定凡查抄的外地存款,均由原开户行核实存单、存折,将存款本金划给发还地银行,由发还地的银行凭核实结果补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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