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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开展整顿药厂工作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5-15 生效日期: 1979-05-15
发布部门: 化学工业部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商业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发布文号:
 
药品是搞好卫生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有着重要意义。旧中国的医药工业十分落后。解放后,在毛主席革命路线指引下,我国医药工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但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使我国当前的医药生产十分混乱。有的药厂不顾医疗需要,片面追求产值、利润,不按计划和质量要求进行生产,造成了某些医疗常用和急需的药品数量不足,品种不全。有的药厂不具备生产药品的基本条件,无法保证药品的质量,甚至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其产品有的疗效不确,有的不但不能治病反而害人,有的因质量不合格而大批报废,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很大浪费,直接影响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有些地方任意开办药厂的情况很严重,是医药生产中急待解决的问题。林彪、“四人帮”破坏了法制,削弱了国家的药政管理,许多行业以至公社、生产大队、学校、部队、农场、街道、劳改场等单位,不按国家的规定,不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办药厂,盲目生产药品的情况相当普遍。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挂起制药厂牌子的单位就有二千六百多个,不挂制药厂牌子、生产药品的单位更多。据吉林辽宁河北河南安徽等省的调查,未经批准的药厂占百分之七十左右。这些药厂靠拉关系、走后门,与正规药厂争原料、争设备、争品种、争市场,挤了正规药厂的生产,破坏了国家医药生产计划。
  目前兽药的生产状况与人用药大体相似。
  药品是用于防病治病的,必须严格保证质量,药品的生产、供应、使用必须具有高度的计划性。为了尽快改变我国医药生产混乱落后状况,使医药生产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亟须在国民经济进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中,对所有的药厂和生产的药品品种进行一次全面整顿,以利加强领导,统一计划,统筹管理。整顿的原则:
  一、开办药厂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54号文件批转的《药政管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凡具备生产药品条件的药厂,可批准生产药品。  二、产品确属医疗需要,质量可以保证,但目前设备条件较差,经过整顿可以提高的药厂,可批准继续生产,但应促其尽快达到应具备的条件。  三、药学院、医学院药学系为配合教学需要所办的附属药厂,经审查,符合办厂条件并能纳入国家医药生产计划者,可以批准生产。其他大、中、小学不得生产药品。  四、制剂直接用于人体,必须提高制剂厂的机械化和文明生产的水平,切实保证制剂的质量。对现有生产制剂的药厂,要根据需要和生产条件进行精减。各级医疗单位的制剂室,只准配制本单位使用的制剂,不得进行商品性生产。  五、军队办药厂,必须执行中央军委(1978)5号文件关于军以下单位不准办工厂的决定。军(不含)以上单位开办的药厂,如产品进入市场,应按《药政管理条例(试行)》的规定,经所在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报卫生部、总后勤部、医药管理总局备案。家属药厂按地方同类药厂管理。  六、凡不符合《药政管理条例(试行)》规定和生产不纳入国家及省、市、自治区计划,自产自销的药厂,应予关闭。  七、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90号文件的精神,脏器生化药品的生产由商业部门归口管理。脏器生化制药厂及其产品的整顿,由卫生、商业等有关部门按《药政管理条例(试行)》和整顿药厂的有关规定进行。  八、按《药政管理条例(试行)》的规定,经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医药管理局、商业局(管脏器生化药厂)、农业(畜牧)局(管兽药厂)审查批准的药厂,由省、市、自治区革委会发给“制药企业凭照”,并由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商业局(管脏器生化药厂)、农业(畜牧)局(管兽药厂)归口统一管理。整顿后,除按医药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经有关部门批准新建的药厂外,不得擅自开办药厂。  九、对未经批准、违法生产药品的单位,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医药管理局、商业局、农业(畜牧)局报告省、市、自治区革委会进行严肃处理,以至法律制裁。  十、医药生产、供应部门不得向没有“制药企业凭照”的单位供给进行商品性生产所需要的原料药;医药供应部门不得收购和销售没有“制药企业凭照”的单位生产的药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严肃处理。  十一、对药品的生产、供应要加强经济管理;对造成质量事故者要进行经济制裁,情节严重者按法律制裁。  十二、经审查,停止生产药品的单位,由省、地、县各级主管部门妥善安排。  十三、在整顿药厂的同时,各地药政部门要狠抓药品的品种整顿和清理工作。这项工作要在广泛开展药品临床疗效评价的基础上进行。药品临床评价分为三类:
  (一)疗效肯定、临床应用广泛的药品;
  (二)疗效较好或有一定疗效、临床需要的药品;
  (三)疗效不确或因其他原因不宜使用的药品。
  属(一)、(二)类的药品要统一计划、定点生产;属(三)类的药品要予以淘汰  十四、兽药包括:兽用生物药品、专用兽药、兽药制剂、兽用抗菌素、全价配合饲料中的添加药品。各地兽药厂及兼产兽药、兽用生物药品厂的整顿可按上列的基本原则并结合兽药的特点进行。属于农口的兽药厂由农业(畜牧)部门负责整顿,属于其他部门的兽药厂由农业(畜牧)部门会同所属部门共同进行整顿。除农业部规划建设的兽药厂外,各地兽药制剂的生产规划以满足本省、市、自治区的需要为限。凡生产兽药的工厂必须挂“兽药厂”的牌子。兽药厂不得生产人用药。
  整顿药厂的工作要采取积极、慎重的方针,争取在一九八一年完成。用两三年的时间,基本上改变我国医药生产的面貌。为了加强对整顿药厂工作的领导,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建议:一、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11号文件的精神,尽快建立、健全医药管理部门的各级机构,并加强领导;二、省、市、自治区的计委、经委、卫生、医药管理、商业、农业(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这项工作;三、省、市、自治区要充实和加强药政以及药检、药品标准等法定性监督检验机构。目前,各地药检部门普遍存在经费困难,技术力量缺乏,仪器设备落后,房屋紧张的问题,与其承担的任务不相适应,望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协助解决。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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